怎样对下岗或失地农民在城镇非农产业再就业给予税收照顾?
为促进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国度于2009年3月3日,下发 了《关于耽误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 就耽误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处置个别运营的,3年内按每 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昔时现实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立税、教育费附加和小我所得税。
(2)对契合前提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昔时新招用持 《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现实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立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尺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由各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当地区现实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详细定额尺度,并报财务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存案。(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 年12月31日。详细操做法子持续根据《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 于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6号)和《国度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赋闲人员再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详细施行定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 8号) 的相关规定施行。
2010年3月31日,为鼓舞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财务部、国 家税务总局结合下发了《关于耽误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审批期限的通知》,指出《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耽误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 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持续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
信赖,在未来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会持续对失地农人或下岗赋闲 人员赐与税收赐顾帮衬,详情可拜见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在此后下发 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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