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夫婦因“未共同居住9個月”險失居留權!上訴中級法院獲勝訴!
這次,司長輸了……的確,難道要鐵鏈鎖在一路,才算是“夫妻”?沒有哪條法令規定夫妻雙方不得分開栖身。
甲為澳門出生的永久性居民,不断在澳門栖身及工做,並以澳門為其生活中心。甲與加拿大人乙於2016年締結婚姻,婚後二人以澳門為婚姻生活的中心及常居地。乙於2017年以與配头團聚的理由而獲批澳門居留許可。乙的父親居於加拿大,患有糖尿病。2020年2月,兩人前去加拿大探看及照顧乙的父親。由於工做原因,兩人配合決定乙先於同年7月返回澳門,而甲則暫時留在加拿大照顧乙的父親。其後,甲於2021年3月返回澳門。
乙於2020年11月申請居留許可續期,保安司司長指兩人不在澳門配合生活,有關情況與當初批准居留的目标不符。在被要求做出解釋時,乙以疫情為由解釋甲需留在加拿大照顧其父親。對此,保安司司長認為有關行為屬個人選擇,解釋的理由並不敷够。再者,由於在保安司司長做出決定時,甲尚未返回澳門,保安司司長認為當時並沒有跡象顯示甲將在短期內返回澳門與乙配合生活。基於上述事實,保安司司長駁回乙的申請。乙就保安司司長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檢察院認為司法上訴理由成立,應撤銷保安司司長的決定。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做出審理。合議庭完全贊同檢察院的意見,指出“配合栖身”屬法令概念,有關概念須在每個具體個案中做出具體阐发。“不配合栖身”在客觀上要求夫妻雙方分隔兩地,欠缺配合生活的事實,在主觀上亦要求夫妻一方或雙方沒有配合生活的意願。假使欠缺主觀要素,亦不構成違反夫妻的同居義務。合議庭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534條,夫妻雙方可分開栖身在差别的居所,即便夫妻一方已移居國外,與另一方長期分隔兩地,並不導致破壞配合生活及違反同居義務。行政當局只是證了然在客觀上甲及乙事實上分開栖身約9個月,未能證明有關分居屬法令上的事實分居,且沒有跡象顯示甲及乙具有不再返回澳門配合生活的意願。因而,保安司司長的決定存有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
展开全文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的行政行為。
參閱中級法院第395/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內容來源:新聞局、網絡圖片
圖文版權為原做者所有,若有侵權請後台聯繋,24小時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