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零時起調整进境防疫措施(事關在澳長期逗留人士及特定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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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w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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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传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宣佈,經考慮当地的實際需要及評估相關地區疫情風險和變化後,衛生局根據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做出第522/A/SS/2022號通知布告,由2022年11月13日零時起,須持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游览證件进境的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可在遵守其他进境條件的前提下,毋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可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进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已获得由澳門特區有權限機關發出的「居留許可」的人士;

(二)已獲批專業外埠僱員家團成員或外埠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

(三)已获得由澳門特區有權限機關發出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人士;

(四)持有「以工做為目标的进境憑證」或治安差人局「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初審通過的「申請文件回執」的人士,但屬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人士(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之國民)除外 ;

(五)屬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人士(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之國民),已事先获得澳門特別行政區进境簽證的人士。

此外,持不契合在第401/A/SS/2022號通知布告及第433/A/SS/2022號通知布告的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游览證件的人士,倘契合下列破例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进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配头或其他家團成員;

已獲澳門高档教导學校錄取的學生,但未获得外埠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

來澳處理緊急和重要的商務、公務或私家事務的人士。

連同較早前公佈的办法,上述通知布告生效後,持外國護照人士进境澳門的安放如下。

持外國護照由中國內地进境

根據第410/A/SS/2022號通知布告,須持外國護照进境的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可在遵守其他进境條件的前提下,毋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國內地進进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 持有有效的葡萄牙護照者。

(二) 持有有效的護照,並具備下列任何一項可在澳門長期逗留的條件:

(三) 持有有效的護照,並具備下列任何一項可再次進进中國內地的條件:

此外,根據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持 外國護照人士,亦毋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國內地進进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發出的赴內地簽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去內地後在該簽證有效期內返回;

(二) 进境前21天不曾到過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处所。

若持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游览證件而不具備上述第410/A/SS/2022號衛生局通知布告或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條件的人士,根據第412/A/SS/2022號通知布告,倘契合下列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中國內地進进澳門特別行政區:

展开全文

(一) 已獲澳門高档教导學校錄取的學生;

(二) 來澳處理緊急和重要的公務、商務或私家事務,並聲明足够领会中國內地簽證和进境政策者。

持外國護照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进境

根據第401/A/SS/2022號衛生局通知布告,下列41個國家的護照持有人,可在遵守其他进境條件的前提下,毋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进澳門特別行政區:澳大利亞、奧天时、比利時、巴西、英國、文萊、加拿大、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大韓民國(韓國)、拉脫維亞、列收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耳他、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國及美國。

根據第433/A/SS/2022號通知布告,持外交護照、聯合國簽發之Laissez Passer護照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證件之人士,可在遵守其他进境條件的前提下,毋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进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第522/A/SS/2022號通知布告,由2022年11月13日零時起,須持外國護照进境的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可在遵守其他进境條件的前提下,毋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进澳門特別行政區;而根據衛生局第411/A/SS/2022號,該等人士若不具備401/A/SS/2022號通知布告及第433/A/SS/2022號通知布告的條件,2022年11月13日零時前,仍須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进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已获得由澳門特區有權限機關發出的「居留許可」的人士;

(二)已獲批專業外埠僱員家團成員或外埠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

(三)已获得由澳門特區有權限機關發出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人士;

(四)持有「以工做為目标的进境憑證」或治安差人局「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初審通過的「申請文件回執」的人士,但屬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人士(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之國民)除外 ;

(五)屬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人士(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之國民),已事先获得澳門特別行政區进境簽證的人士。

根據衛生局第411/A/SS/2022號通知布告、522/A/SS/2022號通知布告第二款,不契合第401/A/SS/2022號通知布告及第433/A/SS/2022號通知布告的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游览證件的人士,倘契合下列破例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进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配头或其他家團成員;

(二) 已獲澳門高档教导學校錄取的學生,但未获得外埠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

(三) 來澳處理緊急和重要的商務、公務或私家事務的人士。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不論能否需要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須持外國護照进境的人士,在登機、登車或登船時及在进境時,仍須按要求出示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澳門安康碼,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进境的人士,尚須持有澳門的醫學觀察酒店預訂確認書、醫學觀察期間常規核酸檢測預約憑條,並在进境後承受至少7天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和3天自我安康治理。

有關擬进境人士及登機、登車或登船時及进境後的具體要求,請參閱應變協調中心抗疫專頁 ( )。

轉自: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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