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耽误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及《关于耽误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规定:(1)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处置个别运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昔时现实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庇护建立税、教导费附加和 小我所得税。
(2) 对契合前提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昔时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现实招用 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庇护建立税、教导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 额原则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由各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当地区现实情状在此幅度内确定详细定额原则,并报财务部和国度税务总 局存案。(3)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 曰。另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于2010年10月22日又公布了《关于撑持和促进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优惠办法与上述类似,对 于均适用的人员可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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