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前后有检查、无笔录,罚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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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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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询问笔录既证明了对涉案13只钢瓶停止了充拆前后查抄,又证明了“但未对其信息录进,无笔录”,2021年6月23日气瓶充拆量量逃溯信息系统信息打印也证明了被辩论人当天在气瓶充拆过程中未按规定施行充拆前后的查抄,笔录的客看施行。

以下摘录自(2022)湘08行末20号:

1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0日,慈利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关于印发《 液化石油气瓶平安专项整治八条断然办法》的通知文件及气瓶平安整治和第二批特种设备平安责任保险启开工做视频会议,慈利寡发燃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牟**参与了会议。

2021年6月23日,慈利市场监管局伴同张家界市市场监视治理局执法人员在慈利寡发燃气公司停止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验收工做时,发现该公司大门口停放的一辆车商标为湘G6××××的三轮车上13只该公司充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此中3只钢瓶贴有信息二维码,另10只钢瓶未贴信息二维码。

慈利市场监管局通知慈利寡发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抵达现场后对钢瓶停止查抄,详细情状为:

慈利寡发燃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瓶充拆前查抄、充拆操做、充拆后复检笔录表只注销到2021年6月22日,2021年6月23日未注销,未发现充拆另10只钢瓶的信息笔录。

当日12时许,慈利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慈利寡发燃气公司的工做人员许**停止询问,许**证明涉案13只钢瓶是当日在慈利寡发燃气公司停止充拆的,此中3只要信息二维码, 另10只没贴信息二维码,但停止了充拆前后查抄,未对其信息录进,无笔录。

同日,慈利市场监管局向慈利寡发燃气公司送达(慈)市监特令(2021)第24号《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严厉根据规定施行充拆前后的查抄、笔录轨制。

2021年6月29日,慈利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慈利寡发燃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停止询问,牟**认可涉案13只钢瓶由其公司充拆,许**是其公司工做人员,详细负责充拆笔录。

同日,慈利市场监管局对慈利寡发燃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充拆功课区现场查抄,发现充拆的气瓶已全数录进气瓶充拆量量逃溯信息系统。

2021年9月2日,慈利市场监管局向慈利寡发燃气公司送达了行政惩罚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根据及惩罚内容,并告知了听证的权力。

慈利寡发燃气公司于9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慈利市场监管局于9月9日向慈利寡发燃气公司送达了行政惩罚听证通知书,并于9月26日举行了听证。

慈利市场监管局经集体讨论,认定慈利寡发燃气公司有未根据规定施行充拆前后查抄、笔录轨制的违法行为,且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未形成不良后果。

2021年10月21日,慈利市场监管局做出慈市监处字(2021)179号行政惩罚决定。

2

原审讯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第五条规定,慈利市场监管局享有对慈利寡发燃气公司未根据规定施行挪动式气瓶充拆前后的查抄、笔录轨制行为停止惩罚的行政权柄。

慈利市场监管局在工做中发现慈利寡发燃气公司有违法行为,根据查询拜访取证情状,向慈利寡发燃气公司送达了行政惩罚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根据、惩罚内容以及听证权力。

经慈利寡发燃气公司申请,慈利市场监管局举行了听证,慈利寡发燃气公司参与听证会停止了陈说和申辩。

慈利市场监管局经集体讨论做出被诉行政惩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给慈利寡发燃气公司,契合法定法式。

慈利市场监管局针对慈利寡发燃气公司未根据规定施行挪动式气瓶充拆前后的查抄、笔录轨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视治理行政惩罚自在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做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的行政惩罚决定,事实清晰,证据切当,适用法令准确,契合法定法式。

慈利寡发燃气公司提出慈利市场监管局做出的惩罚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令等均有所不妥,理应撤销的恳求本院不予撑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慈利县寡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慈利县寡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3

慈利寡发燃气公司不平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上诉人未根据规定施行挪动式气瓶充拆前后的查抄是错误的。从上诉人之工做人员许**的证言,就证明了对涉案13只钢瓶停止了充拆前后查抄。

经被上诉人的突击查抄,也并未发现上述13只钢瓶为废旧钢瓶或不克不及一般利用的液化气瓶。

而 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有未根据规定施行前后查抄的违法行为,是错误的。

二、一审认定行政惩罚法式合法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第65条,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的部分施行平安监视查抄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人员参与,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平安行政执法证件。

2021年6月23日当天,被上诉人之工做人员张**确实没有特种设备监察证。一审对此法条却做扩展阐明。

三、一审认为我市、我县优化营商情况的相关文件,仅认为是宏看批示文件,不克不及做为行政惩罚的根据,并认为与事实没有联系关系,应属错误。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视治理行政惩罚自在裁量权基准(试行)》以及《行政惩罚法式规定》,被上诉人下达行政惩罚时,应当足够考虑上诉人能否有主看有意、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大小、违法行为继续时间长短、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畴、能否有屡次违法、手段能否恶劣、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水平等, 本案的被上诉人下达的行政惩罚金额顶格罚款不合理。

4

被上诉人慈利市场监管局辩论称:

一、被辩论人上诉称“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没有说服力,过于牵强。

许**的询问笔录(2021年6月23日)既证明了对涉案13只钢瓶停止了充拆前后查抄,又证明了“但未对其信息录进,无笔录”,2021年6月23日气瓶充拆量量逃溯信息系统信息打印也证明了被辩论人当天在气瓶充拆过程中未按规定施行充拆前后的查抄,笔录的客看施行。

辩论人认定被辩论人未按《特种设备平安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既“充拆单元应当成立充拆前后的查抄、笔录轨制”施行,事实清晰,证据足够。

被辩论人上诉仅仅强调施行了前后查抄,而将信息录进既落实笔录轨制避而不谈。

二、被辩论人上诉称行政惩罚法式违法没有法令根据,且与客看事实不符。

《特种设备平安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的部分施行平安监视查抄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人员参与,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平安行政执法证件”但未明白规定二人必需持有特种设备监察证。

被辩论人上诉说是一审对此法条做扩展法释,辩论人认为那一看点没有法令支持。

2021年6月23日,往辩论人公司开展平安查抄,是由张家界市市场监视治理局指导带队, 且有张家界市市场监视治理局专职监管特种设备平安的工做人员向**参加,被辩论人签收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指令书》上载明的“查抄人员签名”一览无余。

三、市、县优化营商情况的相关文件,一审认为不克不及做为做出行政惩罚决定的根据,并没有不妥,辩论人认为市县文件当然也不克不及做为行政惩罚决定的根据,并没有不妥,辩论人认为市县级文件当然也不克不及做为辩论人诉请变动或撤销行政惩罚的根据。

辩论人根据《特种设备平安法》第49条第2款,第8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视治理行政惩罚自在裁量权基准(试行)》第238条的规定, 做出的行政惩罚适用法令准确,所谓的顶格罚款亦于法有据。

当事人一审提交并量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能够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5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充拆单元应当成立充拆前后的查抄、笔录轨制,制止对不契合平安手艺标准要求的挪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停止充拆。

本案中,2021年6月23日,慈利市场监管局伴同张家界市市场监视治理局执法人员在慈利寡发燃气公司停止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验收工做时,发现该公司大门口停放的一辆车商标为湘G6××××的三轮车上13只该公司充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此中3只钢瓶贴有信息二维码,另10只钢瓶未贴信息二维码。慈利寡发燃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瓶充拆前查抄、充拆操做、充拆后复检笔录表只注销到2021年6月22日,2021年6月23日未注销,未发现充拆另10只钢瓶的信息笔录。

慈利寡发燃气公司未根据规定对液化石油气瓶充拆前后停止查抄、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第五条规定,慈利市场监管局享有对慈利寡发燃气公司未根据规定施行挪动式气瓶充拆前后的查抄、笔录轨制行为停止惩罚的行政权柄。

慈利市场监管局在工做中发现慈利寡发燃气公司有违法行为,根据查询拜访取证情状,做出(慈)市监特令(2021)第24号《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指令书》, 该指令书是由张家界市市场监视治理局执法人员向**、慈利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田*就该公司未根据规定施行充拆前后查抄笔录轨制问题下达的监察指令责令整改,并拍摄视频笔录了其时现场查抄情状。

下达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指令书的执法人员田*和向**都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平安行政执法证件,(慈)市监特令(2021)第24号《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指令书》法式合法。

慈利市场监管局通过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查抄,于2019年9月2日向慈利寡发燃气公司送达了行政惩罚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根据、惩罚内容以及听证权力。

经慈利寡发燃气公司申请,慈利市场监管局举行了听证,慈利寡发燃气公司参与听证会停止了陈说和申辩。

慈利市场监管局经集体讨论做出行政惩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给慈利寡发燃气公司,法式合法,事实清晰,适用法令准确。

上诉人提出的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慈利市场监管局施行平安监视查抄时没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人员参与、惩罚金额不合理的上诉理由不克不及成立。

综上,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实足够,适用法令准确,依法应予庇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庇护原判。

本判决为末审讯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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