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合治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 得创办娱乐场合或者在娱乐场合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 诱惑、容留、介绍卖淫功,造造、销售、传布淫秽物品功,私运、销售、 运输、造造毒品功,强奸功,强逼猥亵、欺侮妇女功,赌博功,洗 钱功,组织、指导、参与黑社会性量组织功的;(二)因立功曾被 褫夺政治权力的;(三)因吸食、打针毒品曾被强逼戒毒的;(四) 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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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合治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 得创办娱乐场合或者在娱乐场合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 诱惑、容留、介绍卖淫功,造造、销售、传布淫秽物品功,私运、销售、 运输、造造毒品功,强奸功,强逼猥亵、欺侮妇女功,赌博功,洗 钱功,组织、指导、参与黑社会性量组织功的;(二)因立功曾被 褫夺政治权力的;(三)因吸食、打针毒品曾被强逼戒毒的;(四) 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