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第十七批)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差人收队张店大队发布《关于对过期不承受处置的灵活车驾驶人拟做出行政惩罚决定的通知布告》,下列灵活车驾驶人因施行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惩罚。根据《公安机关打点行政案件法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惩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根据通知布告告知如下:
自通知布告之日起7日内,灵活车驾驶人有权向办案部分提出陈说和申辩。通知布告之日起12日内,对拟处2000元以上(含)罚款及撤消驾驶证惩罚的,可依法向拟做出惩罚决定机关的法造部分申请听证;过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将依法做出惩罚决定。
转自:张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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