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如何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看真实案例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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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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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者:靳伟克

在司法理论中,票据利益返还恳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票据权力时效到期日之次日起算仍是自托收拒付之日起算,存在必然的争议。

票据利益返还恳求权,若何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笔者认为,票据权力丧失后,持票人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恳求权,且适用诉讼时效的限造。起算点应自票据权力到期日之次日起算而非自托收拒付之日起算。因托收之日由持票人主看决定,存在不确定性,倒霉于庇护法令次序和交易平安,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标相悖。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9日,河南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做为出票人向收款人南阳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9月16日,付款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南阳分行)。该汇票被依次让渡,最初的被背书报酬吉林省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

2019年4月8日,某药业公司拜托中国工商银行集安市收行收款,交通银行南阳分行于2019年4月15日出具回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为1.票据已过有效期两年丧失票据权力;2.第三手骑缝章破损,需第二手及第三手别离出具商业布景实在性证明。

随后,某药业公司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交通银行南阳分行向其返还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及拒付之日起至现实付出之日行的利钱。

审讯情状

南阳高新区法院认为,本案为票据利益返还恳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恳求权属于一般的民事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票据权力鄙人列期限内不可使而消亡:(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力,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票据利益返还恳求权,若何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本案中,涉案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9月16日,票据权力的时效到期日为2014年9月16日。根据其时适用民法公则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本案票据利益返还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为2016年9月16日。原告某药业公司没有在票据权力期限届满之后的二年内向被告交通银行南阳分行主张过权力,亦未有证据此期间发作过法定的中断、中行事由。

若按原告的主张,诉讼时效从其托收遭拒之时起算,则意味着其可在票据权力消逝后无期限肆意时点主张权力,那显然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标相悖,某药业公司主张返还票据利益已经超越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故驳回其诉讼恳求。

案件评析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令以及国务院造定的行政律例。”故根据民律例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力人晓得或者应当晓得权力遭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票据利益返还恳求权的诉讼时效之所以应从票据权力时效到期日之次日起算,是因为票据是恳求别人在指定日期或者见票时无前提付出必然款项给持票人的付出手段,故关于持票人而言,应清晰晓得票据到期日、晓得行使票据权力的时效期间,也应晓得未行使票据权力的后果。即自票据权力时效期间到期日之次日起,持票人即晓得或应当晓得其权力遭到损害,自该日起即应起算诉讼时效。

起算点的认定应与诉讼时效之立法目标相契合,票据利益返还恳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之所以非自托收拒付之日起算,系诉讼时效立法目标所决定。因托收之日系持票人主看决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若自托收拒付之日起计算,意味着持票人可在票据权力消亡之后无期限肆意时间主张权力,一定会招致权力人怠于行使本身权力,使诉讼时效轨制形同虚设,有悖于诉讼时效轨制的立法目标。

票据利益返还恳求权,若何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持票人合法获得票据后,要留意票据提醒付款日或者到期日,重视票据权力时效和票据利益返还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制止因本身怠于行使权力而承担倒霉的法令后果。

(做者单元:南阳高新区法院)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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