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 买到泡水二手车,仲裁委:退一赔三退赔2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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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凉皮的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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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珠海法令征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

本期办案手记分享人:龚剑川律师

贵阳仲裁委员会判决书

案情概述

2018年10月27日,邰密斯因小我生活需要,与贵州某二手车公司签定《二手车销售合同》,购置奔跑GLE二手车一辆,成交价58万元,公司许诺出卖车辆无水淹、无火烧、无严重变乱。合同签定后,邰密斯按约定付出了全数购车款。2021年8月,邰密斯停止车辆维修时,发现该车于2017年8月23日发作了水淹变乱,维修费高达28万余元。尔后,邰密斯屡次与某二手车公司协商要求补偿,该公司均以种种理由回绝,以至移离原运营场地,间接玩起了消逝,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也酿成了空号。无法之下,邰密斯将某二手车公司诉至贵阳仲裁委,恳求去除合同并根据《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

争议焦点

某二手车公司能否构成欺诈,能否应“退一赔三”?

办案构想

要想获得“退一赔三”,必需先证明某二手车公司构成欺诈。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龚剑川律师承受拜托后,对案件的事实和法令适用停止了梳理阐发:从购车用处看,邰密斯购车是用于家庭自用,适用《消费者权益庇护法》应无问题;从现有手艺看,车辆能否存在泡水,通过判定亦不难确定。欺诈包罗两种情形,一是有意告知虚假情状,用一个成语归纳综合就是“无中生有”;二是有意隐瞒实在情状,用一个成语归纳综合就是“混淆是非”。然而,要证明某二手车公司构成欺诈其实不随便,构成欺诈的前提是“有意”和“明知”,欲证明对方具有欺诈的有意或证明对方明知,举证难度于我方而言,无疑长短常艰巨的。

针对争议焦点,龚剑川律师认为: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虚假情状,或者有意隐瞒实在情状,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达的,能够认定为欺诈行为”。《民法典总则编司法阐明》第21条规定:“有意告知虚假情状,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有意隐瞒实在情状,以致当事人基于错误熟悉做出意思表达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欺诈”。由此可知,欺诈的构成必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欺诈人有欺诈的有意。欺诈的有意包罗陈说虚假事实的有意和诱使别人陷进错误熟悉的有意;二是欺诈人施行了欺诈行为。通过欺诈有意使别人陷进错误熟悉;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进错误熟悉。所谓错误熟悉,是对合同内容和车辆情状的熟悉缺陷,错误熟悉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被欺诈人基于错误熟悉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达。假设被欺诈人错误的意思表达并非因为欺诈行为而做出的,也不构成欺诈。

详细到本案,在证明某二手车公司构成欺诈时,假设无法证明对方“明知”,能够通过证明其“应知”来到达仲裁目标。所谓“应知”,是一种推定其晓得的形态。某二手车公司做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从其专业性与行业标准性等方面,能够合理推定其对案涉车辆的情状有着最实在、最全面的领会,某二手车公司对案涉车辆的情况负有告知义务,负有告知义务的人不做为,能够认定其存在隐瞒实在情状的有意,同样构成欺诈。

办案过程

确定了办案构想后,龚剑川律师从以下五个方面动手打点:

起首,向仲裁庭提出判定申请。经仲裁庭指定的判定机构判定,确定案涉车辆为泡水车,那是证明某二手车公司构成欺诈的事实根底和前提。

其次,向仲裁庭供给了车辆维修及保险理赔陈述。证明案涉车辆在购置前就发作水淹变乱,变乱类型为暴雨,理赔类型为贸易险,维修费高达28万余元。该车辆维修及保险理赔陈述为汽修宝APP记载,通俗消费者下载登录后即可查询车辆的变乱及保险理赔情状,而某二手车公司做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完全晓得通过何种渠道往查询拜访案涉车辆的情况,只要车辆有过保险理赔笔录,即能够全面掌握该车的变乱情况。在某二手车公司在未停止如斯简单的查询情状下,是在负有告知义务时通过不做为的行为有意隐瞒实在情状,构成欺诈。

再次,证明某二手车公司不克不及举证已履行告知义务并得到邰密斯的承认,构成欺诈。二手车属于比力复杂的商品,涉及大量的专业常识,消费者对汽车范畴的专业常识和信息领会有限,在运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峻的信息不合错误称,应基于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不合错误称中的弱势地位,赐与特殊的庇护。某二手车公司做为专业的二手车运营者,违背了《二手车交易标准》(商务部2006年第22号)第14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停止检测和整备”的规定;也违背了《二手车交易畅通治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第17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供给车辆的利用、补缀、变乱、查验以及能否打点抵押注销、缴纳税费、报废期等实在情状和信息”的规定。根据那些规定,某二手车公司在售前应对车辆停止全面的量量查抄,在出卖时应实在披露车辆信息,对车辆的实在情状负有告知的义务。某二手车公司不克不及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存在隐瞒实在情状的有意,构成欺诈。

第四,在邰密斯有对车辆有无水淹、无火烧、无严重变乱三项特定要求的前提下,某二手车公司仍然虚假许诺车辆无水淹、无火烧、无严重变乱,既构成欺诈,又违背了销售合同的约定,某二手车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初,向仲裁庭供给了更高人民法院第17号批示性案例《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08)二中民末字第00453号,该案裁判要旨为:为家庭生活需要购置汽车,发作欺诈纠纷的,能够根据消费者权益庇护法处置;销售者不克不及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承认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根据消费者权益庇护法补偿缺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

判决成果

本案历时近一年,颠末三次开庭,最末仲裁委判决去除合同,撑持了邰密斯“退一赔三”的恳求,判决某二手车公司退还邰密斯购车款58万元,并付出三倍的补偿款174万元,获得全面胜诉的圆满效果。

做者介绍

龚剑川律师,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再审法令事务部主任。曾在纪委、政府部分、报社等单元工做十余年。熟知民商事再审、抗诉法令事务,擅长建立工程、房地产、金融担保、公司纠纷争议处理,胜利打点过多起人民法院依权柄再审、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上级法院提审胜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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