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二手“凶车”,被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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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查博士法务办事孙强

整理:王萌(二手车小胖)

受权:xiaopangfans

出卖“凶车”被判退一赔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XXX汽车销售办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原审被告:福州河马公司

上诉人福州XXX汽车销售办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福州HM公司(以下简称HM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XX民初51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独任审理法式对本案停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末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四、案涉车辆在交付前能否发作过致人灭亡的交通变乱的问题……从王某某与老K及王某某的微信聊天笔录可知,老K在王某某反应相关信息后,已通过保险查询体例核实车辆确曾发作过致人灭亡的交通变乱,只不外老K主张系案涉车辆致他车人员灭亡。

据此,可认定案涉车辆确曾发作过致人灭亡的交通变乱。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系在对案涉车辆的车况产生错误认知的情状下才决定予以购置。

关于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能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庇护法》规定运营者负有向消费者供给有关商品实在信息的法定义务,《二手车畅通治理办法》亦明白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供给车辆的利用、补缀、变乱、查验等实在情状和信息。

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车辆在本案交易前确曾发作致人灭亡的交通变乱而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未予以告知,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看念和风俗习惯,碰死过人的车辆可能会形成一般畅通受阻或者价值贬损。

该信息关于买受人决定能否购置势必产生严重影响,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做为专业处置新、旧车辆零售等的市场运营主体,理应负有核查并向消费者告知案涉车辆包罗变乱笔录等在内的信息的法定义务;

同时,案涉车辆的变乱笔录能够从保险公司查询获知,亦即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完全有才能核查到车辆信息。综上,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完全有才能但却未履行法定义务向王某某告知实在情状,从而以致王某某因陷进错误认知而购置车辆,故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因为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的欺诈行为,王某某在违犯实在意思的情状下订立了案涉车辆买卖合同,故该合同依法应予撤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不克不及返还或者没有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抵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缺失,两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响应的责任。

基于以上认定定见,案涉车辆买卖合同撤销以后,王某某应将案涉车辆返还给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并共同打点灵活车过户注销手续,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应向王某某返还响应车款并补偿缺失。

同时,一审法院重视到,该车辆自交付后即由王某某占有利用,至今已有一年十个月,王某某述称是在2021年4月得知案涉车辆曾发作致人灭亡的交通变乱,但之后仍陆续利用。

关于补偿缺失的问题,因案涉纠纷的原因在于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看念和风俗习惯关于碰死过人车辆的避忌,而现实上案涉车辆的物理车况优良,其实不涉及量量问题或者平安隐患,现亦无证据证明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在交易时明知涉案车辆发作过致人灭亡的交通变乱而有意隐瞒。

现实上,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关于能够公开查询的车辆变乱笔录停止有意隐瞒亦欠缺需要的理性根底,综合以上因素并参照更高人民法院第17号批示案例,一审法院依法裁夺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补偿王某某缺失15万元,对王某某超越部门的诉讼恳求,依法不予撑持。

此外,王某某主张的购车款利钱、分期付款手续费均属其缺失范围,不再别的予以补偿。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劳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一审讯决:

一、 撤销王某某与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间的口头汽车买卖合同;

四、 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王某某缺失15万元;

五、 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檀卷移送至本院。

本院二审期间,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围绕上诉恳求向本院递交了一份载有“林某某”签字捺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旨在证明老K便是林某某,本案系林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停止证据交换和量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无原件予以查对,居民身份证信息上的“林某某”本人并未出席承受法庭量询,实在性无法确认,且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联系关系性,本院依法不予摘纳。

根据现有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说,本院对一审讯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车辆能否发作过致人灭亡的交通变乱的问题,固然王某某供给的汗青车况陈述等证据未经相关主管部分盖印确认,但根据王某某供给的其与老K及王某某的微信聊天笔录展现,在王某某向老K反映案涉车辆曾发作过交通变乱后,老K随即通过保险查询体例核实了案涉车辆确曾发作过致人灭亡的交通变乱,且王某某在与王某某协商过程中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车辆曾发作过致人灭亡的交通变乱并没有不妥。

关于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能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营者向消费者供给有关商品或者办事的量量、性能、用处、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实在、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惹人曲解的鼓吹。”

商务部《二手车畅通治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供给车辆的利用、补缀、变乱、查验以及能否能打点抵押注销、交纳税费、报废期等实在情状和信息。”

本案中,案涉车辆在本案交易前确曾发作致人灭亡的交通变乱,固然该变乱现已不影响该车辆的一般物理利用,但确会对车辆利用人员的心理产生影响。

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做为专业处置二手车交易的市场运营主体及案涉车辆的出卖方,理应根据前述规定严厉审查车辆变乱情状并照实告知王某某,但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未审慎地履行该法定义务,以致王某某对案涉车辆的车况产生错误熟悉而购置了车辆,最末与购车目标不符。

故一审法院认定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未违背法令规定,本院予以庇护。

关于缺失补偿金额的问题,王某某未供给证据证明其详细的缺失项目及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缺失金额偏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为8万元。

综上所述,福州XX汽车销售公司的上诉恳求不克不及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令准确,但对部门补偿金额认定不妥,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庇护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上诉人福州XXX汽车销售办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上诉人王某某缺失8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付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钱。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讯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48元,由上诉人福州XXX汽车销售办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末审讯决。

案例阐发

“凶车”一般指发作过严峻人伤及灭亡变乱的车辆。在“凶车”车况自己不存在问题的情状下,那类车辆也会严峻影响消费者的购置意愿。

司法理论中普及认为,消费者回绝凶车的心理不属于封建迷信,而是属于仁慈风俗。该类消操心理合理且恰当,司法应予庇护。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车商在收车阶段客看上仅能领会车辆的变乱情状,而无法获知车辆曾经形成己车或他车中的人员伤亡问题。

在汗青车况查询等办事中,人员伤亡信息也往往做为隐私或灵敏信息而被严厉屏障。

我们认为,处理“凶车”欺诈问题的关键点仍然是向购车人全面披露车况的问题。汽车经销企业应当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判定机构核实车辆情状,并将车辆的变乱情状停止响应披露。

因车辆变乱往往陪伴着人员伤亡,已全面领会变乱情状并仍有意购置二手车的消费者,对车辆可能存在人伤情状应当具有响应的预期。

文/查博士法务总监、北京市汽车畅通行业协会特聘法令专家 孙强

—THE END—

版主简介:本名王萌,互联网ID二手车小胖,80后北京土著,从业近20年,汽车本科专业,MBA,历任国内更大二手车市场总监,经销商集团二手车负责人,出名企业参谋独立董事等。现任中国汽车畅通协会专家,北京汽车畅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等社会职务,目前次要处置汽车行业相关征询\培训\媒体\内容\投资等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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