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施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限造被施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令律例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施行人,在被施行人全数履行生效法令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造其高消费行为:
一、施行案号:(2022)冀0582执1239号
被施行人: 宋豹朝,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人,住沙河市綦村镇东苏庄村。
施行根据及内容:(2021)冀0582民初3259号
两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 宋豹朝当庭了偿原告沙河市十里亭志朋补胎门市 轮胎款2300元,剩余912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了偿完毕。
二、施行案号:(2022)冀0582执1288号
被施行人:霍现军,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人,住沙河市白塔镇中关村。
施行根据及内容:(2020)冀0582民初1328号
判决如下:
1、去除原告沙河市綦村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霍现军于2012年11月15日签定的《绿色通道林木承包合同》。
2、被告霍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沙河市綦村镇人民政府付出林地承包费68823元。
三、施行案号:(2022)冀0582执1431号
被施行人:张和平,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北沙河市周庄处事处周庄村南街103号。
施行根据及内容:(2022)冀0582民初945号
判决如下:被告张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胡书令各项缺失共计:258016.14元。
四、施行案号:(2022)冀0582执1179号
被施行人:贾迎磊,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十里亭镇西葛泉村410号。
施行根据及内容:(2021)冀0582民初3762号
判决如下:
被告贾迎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了偿原告赵玉花告贷本金9000元。
五、施行案号:(2022)冀0582执1279号
被告樊利波,男,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褡裢处事处褡裢村二十五区2号。
施行根据及内容:(2020)冀0582民初738号
判决如下:
被告樊利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了偿原告王彦广告贷本金11000元,并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月息100元计息至现实履行完毕之日行。
六、施行案号:(2022)冀0582执1093号
被告:韩志强,男,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沙河市白塔镇权村。
施行根据及内容:(2021)冀0582民初2902号
判决如下:
被告韩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了偿原告郝现国告贷2000元。
七、施行案号:(2022)冀0582执894号
被施行人:王香芬,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邯郸市永年区广府镇下马头村一区5号,现住沙河市电力局家属院16号。
被施行人:李军亮,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沙河市襄通银行保安,邯郸市永年区广府镇下马头村一区5号,现住沙河市电力局家属院16号。
施行根据及内容:(2019)冀0582民初2362号
判决如下:
被告王香芬、李军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了偿原告李建库告贷105600元。
八、施行案号:(2022)冀0582执1445号
被施行人:刘伟,男,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兴达路温馨家园二区8号楼1单位502室。
施行根据及内容:(2022)冀0582民初707号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刘伟分两期给付原告柴瑞朴货款5.5万元为清。被告于2022年9月2日前给付原告货款3万元;被告于2022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2.5万元。
九、施行案号:(2022)冀0582执1129号
被施行人:李现民,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人,住沙河市褡裢处事处褡裢村七区5号。
施行根据及内容:(2022)冀0582民初313号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现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出原告李付安告贷本金20万元及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钱7332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根据2022年2月10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李付安付出利钱至全数本息付清之日行。
十、施行案号:(2022)冀0582执1081号
被施行人:张增超,男,汉族,1983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西章乡西湘洋村富贵大街东3巷18号。
施行根据及内容:(2021)冀0582民初3517号
判决如下:
1、被告张增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百喆机电设备安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承包费377416元,并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受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出利钱。
以上判决已发作法令效劳,申请施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逼施行。
限造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东西时,抉择飞机、列车软卧、汽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合停止高消费;3、购置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拆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合办公;5、购置非运营必须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付出高额保费购置保险理财富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做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被施行人不得以其财富付出上述消费行为,若有违背,经查证失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峻,构成立功的,追查刑事责任。
欢送社会各界踊跃供给上述被施行人的财富线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