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投资款退款形成的借条,能以民间借贷案由进行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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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亚哦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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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原告诉称】:

2021年8月5日,刘某伟、刘某妹和原告补签《代收注册本钱协议》以及《投资进股协议》,约定原告和刘某伟、刘某妹配合出资成立台州某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此中原告出资50万元,刘某伟出资50万元,刘某妹做为法定代表人,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履行了付款义务。

因刘某伟、刘某妹运营治理不善,原告决定要求撤回投资。2021年10月8日,刘某伟、刘某妹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明白,经结算,刘某伟尚欠原告50万元,刘某伟应在2022年4月8日前了偿30万元,刘某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后刘某伟呈现过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曾屡次催告其纠正,但时至今日刘某伟仍未依约还款,刘某妹做为连带担保人,未依约履行连带担保义务。为庇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告状讼。

诉讼恳求:1.刘某伟立即向原告了偿告贷本金30万元,并付出告贷利钱123.33元(利钱计算体例以告状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自2022年4月9日起暂计至2022年4月12日为123.33元,现实数额计至所有款项现实了债日行);2.刘某伟向原告付出原告方因本案收入的律师费2万元;3.刘某妹就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受理费、担保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原告胡某 启向本院提出

被告刘某妹未辩论亦未提交证据。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企业信誉信息展现,台州某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天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报酬项某金,股东为陈某航、项某金。

2021年11月25日,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妹变动为陈某航,股东由刘某伟、胡某 启变动为刘某伟、陈某航。2021年12月21日,法定代表人由陈某航变动为项某金。2022年1月5日,股东由刘某伟、陈某航变动为项某金、陈某航。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代收注册本钱协议。甲方为胡某 启,乙方为刘某伟,丙方为刘某妹。约定,因丙方为台州某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人,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乙丙三方一致附和,丙方代收台州某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注册本钱100万元。此中甲方50万元,乙方50万元,并转进丙方小我收款账户。协议末尾有胡某 启、刘某伟、刘某妹的签名,日期为2021年8月5日。

2.投资进股协议。甲方为胡某 启,乙方为刘某伟,丙方为刘某妹。约定,因甲乙两边一致看好汽摩配行业前景,配合出资成立台州某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由丙方担任法人代表。丙方名下公司为台州某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注册实缴本钱100万元,运营范畴为摩托车零配件造造、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等相关营业。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持股49%,乙方持股51%,丙方仍做为法定代表人,不享有公司股份;甲方实缴出资50万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以货币的体例缴纳,持有49%的股权,乙方实缴出资50万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以货币的体例缴纳,持有51%的股权。甲乙两边应依约定时将出资款汇进指定账户刘某妹的账户;甲方虽不参与目标公司日常运营,不担任公司职务,但关于公司严重事项(包罗但不限于合并、重整、增资、减资、变动公司组织、清理等)享有与乙方同等决策权。而且关于金额超越1万元的摘购收入,乙方需要获得甲方的协商附和。乙方负责公司消费运营治理工做和订定公司的根本治理轨制,若有异议,协商处理;根据甲乙两边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即甲方根据49%,乙方根据51%比例分配;两边附和,若发作以下情形时,甲方可自愿要求乙方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一)目标公司持续三年未产生利润;等等。协议末尾有胡某 启、刘某伟的签名,日期为2021年8月5日。

3.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展现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刘某妹转账50万元,附言:新添冀投资进股款。

4.欠条。载明,本人刘某伟于2021年10月8日欠胡某 启50万元,欠款人应在2022年4月8日前了偿30万元,余款20万元应在2022年10月8日付清,并根据7厘来计算利钱。债权人因逃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是其他缺失,由欠款人承担。两边附和本协议具有强逼施行效劳。欠条末尾欠款人处有刘某伟的签名,连带担保人处有刘某妹的签名。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

5.民事拜托代办署理合同、转账单、发票。民事拜托代办署理合同签定日期为2022年4月7日,展现原告拜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处置本案,指派郑某铎担任一审、施行阶段的代办署理人。本案律师费为2万元。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开具金额为2万元的发票。

6.发票。原告提交了广东合润担保办事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展现担保办事费1500元。原告明白主张的担保费金额为1500元。

诉讼中,原告称与被告熟悉多年,两被告向原告自称是夫妻关系。原告在2021年7月1日向被告付出投资款。2021年8月5日,刘某伟、刘某妹和原告补签《代收注册本钱协议》以及《投资进股协议》,约定原告和刘某伟、刘某妹配合出资成立台州某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告出资了50万元。原告并未参与运营,对运营盈亏情状不清晰。原告曾要求被告对账,但被告不断未对账。后来,原告觉得两被告不只账目上从不合错误原告公开,问起运营治理方面的工作也是收收吾吾的。2021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协商说不想做了,被告附和与原告结算。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白欠款的50万元应在2022年4月8日以前了偿30万元,剩余的20万元在2022年10月8日付清。30万元是没有利钱的,20万元约定根据7厘来计算利钱,刘某妹停止了连带担保。因为原告传闻被告还欠有其他债务,担忧本身债权得不到实现,故本案先告状已到期的30万元款项。原告称,其时仅与被告协商股权让渡,要求被告将款项返复原告。原告就根据刘某伟的指示在线上签订相关文件素材,将股权让渡给陈某航,但原告不熟悉也未见过陈某航。

另查,原告在本案中申请财富保全,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

以上事实,有企业信誉信息、代收注册本钱协议、投资进股协议、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欠条、民事拜托代办署理合同、转账单、发票及当事人陈说等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

原告供给的证据及陈说可证明原告与被告刘某伟配合出资成立台州某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告已将出资款50万元转给刘某妹,后刘某伟向原告出具欠条,附和分两期向原告返还50万元,此中应在2022年4月8日前返还30万元,刘某妹在连带担保人处签名。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欠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为根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根据根底法令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供给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根底法令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和、息争或者清理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涉案欠条属于当事人通过调和、息争或者清理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告状,要求被告刘某伟承担30万元退款责任并在刘某伟过期时主张利钱合理合法。

该利钱实为过期还款违约金,应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4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了债之日行。

关于律师费。因为欠条载明债权人因逃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是其他缺失,由欠款人承担,原告证明了已拜托律师代办署理本案诉讼并收入了律师费,故对本案律师费2万元予以撑持。

关于担保费。因为原告未供给证据证明两边关于担保费有约定,故不予撑持。

被告刘某妹以连带担保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名,未约定包管期间,包管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在包管期间内提起本案诉讼,恳求包管人承担包管责任。因而,被告刘某妹应对被告刘某伟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包管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刘某伟逃偿。

被告刘某伟、刘某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成果】: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七百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刘某伟返复原告胡某 启30万元并付出过期还款违约金(过期还款违约金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4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了债之日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刘某伟向原告胡某 启付出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刘某妹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包管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刘某伟逃偿;

四、驳回原告胡某 启的其余诉讼恳求。

假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付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钱。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1元、保全费2120.6元,合计5171.6元。由原告胡某 启承担24.6元,被告刘某伟、刘某妹承担514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某 启付出。

如不平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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