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改判!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车辆造成实际缺失,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实际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媒介: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一路财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讯决中明白:只要保险变乱给被保险车辆形成现实缺失,保险人就负有根据缺失大小补偿保险金的责任。该缺失不以受损车辆的补缀而发作转移,补缀仅是为恢复车辆原状或者利用价值而摘取的一种周济办法,受损是灵活车辆补缀的前提,而不管被保险人对受损车辆补缀与否,只要缺失客看存在,保险人就负有付出保险金的义务。
青岛西海岸华鲁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财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保险变乱给被保险车辆形成现实缺失,但被保险人对车辆缺失停止评估后未对受损车辆停止补缀,保险公司能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4601号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末3940号
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再148号
根本案情
2018年9月13日,王某山驾驶小型客车行驶中与刘某荣驾驶的车辆相碰,形成两车受损,王某山受伤。交警部分认定:王某山负变乱次要责任,刘某荣负变乱次要责任。
王某山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人寿财保青岛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灵活车缺失保险(保险金额430520元)、圈外人责任保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险,变乱发作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特殊约定:1.家庭自用及非营运车辆处置营业性运输招致求助紧急水平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增加保险费。不然,因而发作的保险变乱,保险人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车辆行驶证所载车主纷歧致,被保险报酬陈某涛,车辆行驶证所载车主为李某蓉,被保险人与保险车辆的关系是:治理/利用。该保单的重要提醒载明:被保险灵活车因改拆、加拆、改动利用性量等招致求助紧急水平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让渡、赠予别人的,应通知保险人。
华鲁公司从李某蓉处购置了被保险车辆,灵活车行驶证展现该车的利用性量为非营运,发证时间为2018年8月7日,所有报酬华鲁公司。
华鲁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以刘某荣、人寿财保青岛分公司、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收公司为被告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告状讼,案号为(2018)鲁0211民初16945号,在该案中,华鲁公司收入判定费用15000元。后华鲁公司撤回该案告状。
华鲁公司提交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8)黄鉴字548号车辆缺失评估陈述,该陈述系在(2018)鲁0211民初1694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拜托评估机构做出,该陈述载明:被保险车辆于2018年9月13日因交通变乱形成的车辆缺失为357375元。
华鲁公司向一审法院告状恳求:判令被告补偿车辆缺失357375元、判定费15000元、施救费1200元。
法院裁判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标的让渡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袭被保险人的权力和义务。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让渡至华鲁公司名下,华鲁公司承袭原被保险人陈某涛的权力和义务。现人寿财保青岛分公司主张涉案车辆由小我名下让渡至公司名下,且未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保险单的特殊约定(家庭自用及非营运车辆处置营业性运输招致求助紧急水平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增加保险费。不然,因而发作的保险变乱,保险人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其不该承担补偿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固然涉案车辆由小我名下让渡至公司名下,但仍为非营运车辆,人寿财保青岛分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车辆存在处置营业性运输的情形,故涉案车辆的让渡并未违背保险单的特殊约定,也未招致求助紧急水平显著增加,人寿财保青岛分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响应的保险责任。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拜托判定,涉案车辆缺失为357375元,人寿财保青岛分公司应当补偿。华鲁公司收入的施救费系其为避免或者削减保险标的的缺失所付出的需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人寿财保青岛分公司承担。华鲁公司收入的判定费15000元,是为查明被保险车辆缺失所付出的需要合理费用,应由人寿财保青岛分公司承担。故做出(2019)鲁0202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人寿财保青岛分公司赔付华鲁公司灵活车车辆缺失保险理赔款357375元及判定费用15000元、施救费1200元。
一审讯决做出后,人寿财保青岛分公司不平,提起上诉,恳求撤销一审讯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青岛大华保险公估公司的评估陈述不合理,不克不及做为定案根据。起首,涉案车辆为巡洋舰越野车,该车型配件市场无车壳总成,车壳达不到改换的水平,零丁改换价格较低,该处评估价格不合理。其次,车辆的差速器分动箱前后壳,同样未到达改换水平,均需要复勘落实能否现实改换。第三,判定人应供给价格判定市场查询拜访素材,以证明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2、评估陈述的缺失其实不等于车辆的现实缺失。华鲁公司无间接证据证明其车辆的现实缺失,其诉讼恳求不该得到撑持。
二审中,华鲁公司称,已将被保险车辆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以8万元的价格转卖至辽宁,现无法查找车辆。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保险条目》第十六条的约定:因保险变乱损坏的被保险灵活车应当尽量修复。补缀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查验,协商确定补缀项目、体例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能够从头审定。被保险车辆虽经判定,评估机构只是对受损零件的价格停止了评估,能否补缀或改换应当由两边当事人停止审定,现因被上诉人华鲁公司不克不及供给车辆修复的证据,不克不及确定被保险车辆受损零件是补缀仍是改换,不克不及确定车辆的现实缺失,华鲁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克不及的法令后果,故本院对华鲁公司关于被保险车辆缺失的诉讼恳求予以驳回。华鲁公司可在获得被保险车辆修复的证据后再主张权力。华鲁公司所付出的判定费、施救费已确定,人寿财保青岛分公司应当付出。故做出(2020)鲁02民末3940号民事判决:部门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青岛西海岸华鲁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赔付车辆缺失357375元的诉讼恳求。
二审讯决做出后,华鲁公司不平,申请再审。理由如下:华鲁公司就涉案车辆在人寿财保青岛分公司投保了车辆缺失险,被保险的灵活车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发作交通变乱,本地公安交通治理部分业已做出变乱认定书,明白载了然变乱车辆的损害水平,灵活车缺失客看存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拜托青岛大华保险公估公司对变乱车辆缺失停止了评估,评估缺失为357375元。原审法院拜托的判定机构具有响应的天分,评估时判定机构通知人寿财保青岛分公司派员参与,判定法式合法,对该评估结论,人寿财险青岛分公司原审中虽提出异议,但没有供给证据否认该评估结论,故评估结论合法有效,应当做为认定涉案变乱车辆缺失的根据,二审讯决根据涉案保险条目第十六条的规定间接驳回申请人的诉讼恳求适用法令显属错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人寿财保青岛分公司能否应当补偿青岛西海岸华鲁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缺失357375元问题。车辆缺失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容许的驾驶认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作保险变乱,形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在合理范畴内停止补偿。车辆缺失保险属于财富险,应当适用缺失填补原则,在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假设发作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恳求保险人赐与缺失补偿,因而,保险人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前提前提就是被保险人的投保车辆因保险变乱的发作而遭受缺失,就是说, 只要保险变乱给被申请人的保险车辆形成现实缺失,保险人就负有根据缺失大小补偿保险金的责任。该缺失不以受损车辆的补缀而发作转移,补缀仅是为恢复车辆原状或者利用价值而摘取的一种周济办法,受损是灵活车辆补缀的前提,而不管被保险人对受损车辆补缀与否,只要缺失客看存在,保险人就负有付出保险金的义务。至于灵活车辆因交通变乱受损能否需要补缀,完全由被保险人根据受损情状的大小而自行决定。假设车辆受损较大,对车辆停止补缀代价较高,完全没有对受损车辆补缀的需要,被保险人完全能够舍弃补缀,因而被保险车辆受损后补缀与否不是保险人能否承担车辆缺失保险的前提。就本案而言,华鲁公司在人寿财险青岛分公司投保的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因保险变乱受损。案涉交通变乱发作后华鲁公司及时履行了通知和报案义务,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恳求后,应当及时做出审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审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审定成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上述法令规定可知,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金赔付恳求后,要依法履行审定、通知和赔付三项义务,三者之间彼此跟尾,存在逻辑上的前后关系。本案中人寿财险青岛分公司没有供给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也没有供给证据证明其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是因为华鲁公司的原因所致。在人寿财险青岛分公司未及时对涉案车辆缺失停止审定的情状下,华鲁公司通过告状并申请法院拜托第三方评估的体例确定涉案被保险车辆的缺失并没有不妥。虽然法院拜托的评估机构仅是对受损车辆零件的价格停止了评估,在评估范畴上有所瑕疵,但仍客看上反映了被保险灵活车缺失的情状。至于对受损的车辆零件是修复仍是改换,不影响对车辆自己因交通变乱所致缺失的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交通变乱事发至今已2年有余,变乱车辆残值亦已被华鲁公司让渡别人,无法对车辆缺失停止从头查勘和审定,在此情形下,一审讯决以评估机构对涉案车辆受损零件缺失做出的评估结论为据,并判决人寿财险青岛分公司依约对涉案车辆缺失停止补偿契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一百零八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原则的规定。人寿财险青岛分公司抗辩主张应对变乱车辆缺失停止从头查勘和审定,并在本院再审期间申请对车辆缺失拜托司法判定。因涉案车辆已转卖,车辆受让人能否对涉案车辆停止了修复,人寿财险青岛分公司并没有供给响应的证据线索,因而现时前提下人寿财险青岛分公司申请对涉案车辆缺失停止司法判定,显然欠缺可行性,本院对其拜托司法判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其对评估陈述中部门车辆受损零件价格的异议,亦缺失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二审讯决根据涉案保险条目第十六条的约定,以涉案被保险灵活车未补缀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恳求,不契合保险律例定的被保险人合理等待原则,适用法令确有错误。 故做出(2021)鲁民再148号民事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庇护一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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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变乱损害补偿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2020年批改)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变乱形成下列财富缺失,当事人恳求侵权人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收入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缺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置交通变乱发作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处置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运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处置响应运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缺失;
(四)非运营性车辆因无法陆续利用,所产生的凡是替代性交通东西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