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4年,赔偿53万余元!临沂一人骑自行车撞人致死潜逃十年终被挠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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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临沭县人民法院

审结一路自行车交通闯祸案

以交通闯祸功

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

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缺失53万余元

案件详情

2012年9月,刚从临沭一工地干活收工的王某骑山地自行车外出食饭,行至县城红石湖公园路口拐弯时,因看察不周与骑人力三轮车的高某迎面相碰,招致两人双双摔倒在地。从地上爬起来的王某将高某扶起后,见其满脸鲜血、不省人事,心虚的王某便骑车逃离了现场。

让人没想到的是,王某那一逃,就是近十年。案发次日,高某因颅脑损伤经夺救无效灭亡,经交警部分认定,闯祸者王某负变乱全数责任。而王某却像人世蒸发了似的,杳无消息,案件也因而陷进了僵局。但好在天道好还,疏而不漏,本年2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根据线索,将王某在一餐馆内挠获回案。

“其时不晓得工作有那么严峻,而且特殊恐惧,看到老太太没有多大事,我就骑车走了。”曲到此时,王某才幡然醒悟,但为时已晚。

临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交通运输治理律例,因而发作严重变乱,致一人灭亡后逃逸,且负变乱全数责任,应当以交通闯祸功追查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立功事实、立功性量、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水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补偿高某子女各项费用53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背交通运输治理律例,因而发作严重变乱,致人重伤、灭亡或者使公私财富遭受严重缺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重视的是,与求助紧急驾驶功差别,交通闯祸功不属于特殊主体立功,灵活车驾驶员,电动车、自行车等非灵活车驾驶员,以至是行人,均有可能构成交通闯祸功。

本案中,王某因过失招致与被害人高某相碰,致高某因颅脑损伤经夺救无效灭亡,且负变乱全数责任,契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利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第二条第一款“灭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变乱全数责任或次要责任”之规定,其构成交通闯祸功。

来源丨 临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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