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地盘利用证》(已变动为购置方的)]。
(二)买卖两边合法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买方是未成年人(即未年满18周岁),可由其监护人打点,并提交监护人和申请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三)配合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人共有证及出具其他共有人附和出卖的证明书。
(四)如房地产是出租的,须提交租赁合约、及承租人对房屋买卖的咨询定见书。(五)租地建房的房产让渡时,先变动地盘后房屋让渡。
(六)继续、赠与、交换、判决的房屋须提交公证书某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协做施行通知书等。
(七)法院拜托拍卖的房地产,须提交拍卖拜托书、拍卖机构拍卖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拍卖确认书和拍卖行发票等。
(八)企事业单元、集体单元让渡、受让房产须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拜托书,及被拜托人合法的身份证明,主管单元或国有资产治理部分批准书面证明(批文内容须说明批准卖出、买进的房屋详尽地址);属三资企业的还须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书(经公证)。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造单元,须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须说明附和买进、卖出的房屋详尽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注销证明、受权拜托书、董事长及被拜托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十)企事业单元购置私家的房屋须提交其行政主管部分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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