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存在抵押权,卖方要郑重签订定金条款,避免不能履约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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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
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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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2021年4月26日,二原告与被告程某、某邻公司签定编号为ZS-HZ810001806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让渡意向协议》一份,约定二原告向被告程某购置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62-1室房屋。

2021年7月20日,因被告程某未能根据编号为ZS-HZ810001806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让渡意向协议》履约,各方又签定了编号为ZS-HZ810001954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让渡意向协议》,协议各方协商调整了履约时间,根据该份协议约定,二原告需付出被告程某购房定金150万元,被告程某许诺于2021年7月26日前打点去除二抵手续,于2021年8月5日前打点去除一抵手续,于2021年7月30日前打点网签.

若被告程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打点网签与二原告签定《杭州市房屋让渡合同》的,被告程某应向二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21年4月26日编号为ZS-HZ810001806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让渡意向协议》合同签定后,二原告根据约定向被告程某付出定金150万元。

但是截至告状之日,被告程某都未与二原告签定《杭州市房屋让渡合同》。别的,经查询案涉房屋上抵押权也未根据约定去除,且案涉房屋上截至2021年8月5日已存在三个查封情状,合同目标已无法实现。

诉讼恳求:1.判决去除二原告与二被告签定的编号为ZS-HZ810001954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让渡意向协议》;2.判决被告程某向二原告双倍返还定金300万元;3.判决被告某邻公司对被告程某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程某未到庭辩论。

被告某邻公司辩论称:第一,本案房屋交易不克不及停止系因案涉房屋被查封、拍卖招致,三起查封均是在发作在2021年6月份,而本案意向协议是在2021年4月26日完成。

为此,原告主张被告某邻公司承担责任系基于被告某邻公司未告知三个查封形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令根据,其主张被告某邻公司对被告程某的定金双倍返还承担连带责任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令根据。第二,关于案涉房屋抵押情状问题。

原、被告三方于4月26日当天面谈房屋买卖事宜时,各方均是晓得情状的,所以在意向协议中备注了抵押形态,且在协议第十六条备注案涉房屋不克不及一般交易的,由被告程某承担责任。

第三,被告某邻公司不存在有意隐瞒或者是供给虚假信息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被告某邻公司也是无需承担补偿责任。综上,请法庭驳回二原告对被告某邻公司的诉讼恳求。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21年4月26日,被告程某做为甲方(出让方),二原告做为乙方(受让方),被告某邻公司做为丙方(经纪方),签定编号为ZS-HZ810001806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让渡意向协议》,约定二原告向被告程某购置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62-1室房屋,总价968万元,乙标的目的甲方付出150万元做为定金,于《杭州市房屋让渡合同》签定后5个工做日内付出首付581万元,尾款通过贸易按揭体例付出。

甲方许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好该房地产上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被告某邻公司曾于签定协议当日将案涉房屋房产证照片发送给二原告,照片上展现的抵押权报酬韩火江,债权数额为620万元,但两边对协议签字及发送房产证照片的先后挨次存在争议。

后二原告按约付出被告程某定金150万元。

2021年7月20日,被告程某做为甲方(出让方),二原告做为乙方(受让方),被告某邻公司做为丙方(经纪方),就案涉房屋另签定编号为ZS-HZ810001954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让渡意向协议》,调整房屋总价款为950万元,乙标的目的甲方付出150万元做为定金,于《杭州市房屋让渡合同》签定后5个工做日内付出首付570万元,尾款通过贸易按揭体例付出。

甲方许诺二抵于7月26日前打点去除,一抵于8月5日前打点去除。甲乙两边签定的编号为ZS-HZ810001806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让渡意向协议》做废。如因产权问题招致无法交易,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乙方150万元定金,并补偿150万元违约金。

庭审中,原、被告两边对该份协议中约定的两个抵押权的详细情状存在争议,二原告主张仅被告知过有65万元的抵押,被告某邻公司主张系二原告出示的“杭州市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笔录”记载的两个抵押情状,抵押权人别离为杭州结合农村贸易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沿收行,债权数额为880万元,以及周光忠,债权数额为80万元。

另查明,(一)案涉房屋于2021年6月16日两次被法院摘取查封办法,于2021年6月29日被再次摘取查封办法。(二)被告某邻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在微信公家号中发布“某邻放心办事许诺”,此中一项许诺为“签前查封,尽心垫付:签约前查实房源情状,歹意隐瞒则为您垫付缺失”。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定的编号为ZS-HZ810001954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让渡意向协议》系各方实在意思表达,其内容未违背相关法令律例的强逼性规定,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被告程某未按约将案涉房屋上注销的抵押权登记,且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拍卖,招致两边无法根据协议约定陆续完成交易,故被告程某已构成违约,二原告要求去除意向协议,要求被告程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恳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撑持,但协议去除时间应为告状状副本送达之日。

至于二原告主张被告某邻公司存在明知且有意隐瞒的或供给虚假情状的行为,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的诉讼恳求,因与本案并不是统一法令关系,二原告可另案主张。被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

【判决成果】: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方某、吕某与被告程某、杭州某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定的编号为ZS-HZ810001954的《房地产(二手房)居间让渡意向协议》于2021年8月27日起去除;

二、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复原告方某、吕某定金3000000元;

三、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出原告方某、吕某财富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方某、吕某其他诉讼恳求。

假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付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钱。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程某承担。

如不平本判决,能够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能够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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