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擅用中粮标识发行礼品册被判赔

3个月前 (11-20 16:36)阅读1回复0
玛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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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展现,近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储食物有限公司、北京中首粮收集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损害商标权纠纷及不合理合作纠纷一审讯决书公布。

文书展现,原告中粮集团诉称,被告京储公司私行造造发行中粮礼物册,在显著位置凸起利用“中粮”标识,被告中首粮公司在网店上将原告标识与“中首粮”并列凸起利用,在网页店展拆潢等凸起利用原告标识,进犯了原告商标公用权。被告京储公司在官网发布“与中粮集团战术协做,整合中粮集团旗下国内一线品牌”等信息,该内容后枚举的伊利牛奶、东阿阿胶、桃花姬等均不是中粮品牌,构成虚假鼓吹的不合理合作行为。

被告京储公司辩称,公司是原告合法渠道经销商,已获得原告旗下多家公司受权,不构成商标侵权,利用“与中粮集团战术协做”的表述,是为了促进原告产物销售,不构成虚假鼓吹。案涉礼物册是京储公司造造并负责兑换,根据中首粮指示发货,其对销售情状不知情。被告中首粮公司辩称,中首粮是京储公司的经销商,销售礼物册是基于京储公司受权,不存在侵权歹意,礼物册销售金额仅930元,未给原告形成浩荡经济缺失。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在案涉行为中利用中粮标识均属于商标性利用,易使公家曲解,损害了原告商标公用权。因无法认定中首粮公司能否参与礼物册造造及能否配合施行鼓吹行为,故该部门行为由京储公司承担响应责任。此外,京储公司提交的部门受权书的受权期限并未涵盖原告的取证日期,且获得的是部门中粮品牌商品在差别区域和差别特定渠道的销售权,京储公司鼓吹“战术协做”并枚举非中粮品牌商品,构成虚假鼓吹。最末,法院判决京储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补偿原告25万元,中首粮公司对此中10万元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京储公司就不合理合作行为补偿原告5万元,并补偿原告合理开收6000元。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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