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光景名胜区办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凡具有赏识、文化或科学价值,天然景不雅、人文景不雅比力集中,情况漂亮,具有必然规模和范畴,可供人们游览、歇息或停止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应该划为光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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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光景名胜区办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凡具有赏识、文化或科学价值,天然景不雅、人文景不雅比力集中,情况漂亮,具有必然规模和范畴,可供人们游览、歇息或停止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应该划为光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