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光景名胜区内制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制止修建贮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侵蚀性物品的设备
(2)制止违背光景名胜区规划,在光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立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光景名胜资本庇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立的,应当根据光景名胜区规划,逐渐迁出
(3)光景名胜区的建立活动,应当经光景名胜区办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有关法令、律例的规定打点审批手续。在国度级光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严重建立工程,项目标选址计划应当报国务院建立主管部分核准
(4)光景名胜区内的建立项目应当契合光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不雅相协调,不得毁坏景不雅、污染情况、阻碍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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