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巢湖法院的无理立场,我们只要绝食抗争!
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媒体的公开信
尊崇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同志
尊崇的社会媒体:
我们是安徽省巢湖市和县碧桂园#8226;如山湖城的业主,也是因为碧桂园#8226;如山湖城开发商,在该项楼盘开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给我们形成的缺失,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补偿诉讼的诉讼参与人。
我们六十六户业主,于本年1月25日向巢湖中院递交了告状和县碧桂园公司的诉状(见附件一)。巢湖法院在接到我们的诉状半个月后,通过德律风口头通知我们: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配合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巢湖法院不受理我们的告状并要求我们往和县提告状讼。在颠末几次交涉未果的情状下,我们于2011年7月6日,由二十位参与诉讼的业主为代表,亲赴巢湖中院停止立案交涉。在那个过程中,我们向巢湖中院宣读并递交了致巢湖中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见附件二)。
在那份信函中,我们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配合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和县县政府参与了和县碧桂园公司违规开发被疆土资本部传递处置的事实,表达了我们期看巢湖法院依法受理我们案件的强烈愿看。遗憾的是,7月12号巢湖法院再次德律风通知不予受理我们的案件,并声称他们的立场已获得安徽高院的撑持。在上述全数过程中,巢湖中院一次次的通过德律风,而不是法令规定的书面裁定体例回绝我们的立案恳求。
我们需要再次声明的是:我们期看协调的处置我们遭到的损害。特殊是在没有其他路子处理那个问题的前提下,期看巢湖法院可以在法令规定的框架内承担起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司法周济的路子,将那些已经存在的不协调因素消弭于无形之中,为社会的协调与不变连合做出奉献。
我们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配合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巢湖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是能够依法承担那一社会责任的。我们递交给巢湖中院的各项证据(见附件二的附件),也强有力的撑持我们递交给巢湖中院的管辖立案恳求。
在巢湖中院有立案管辖责任,我们又有恳求其赐与司法周济的强烈愿看的前提下;在法令的规定、案件的社会影响以及我们的愿看通盘指向巢湖中院的现实情状中,巢湖中院回绝承担责任的立场让我们无法理解:莫非我们盼愿社会不变协调的愿看在他们的心里就是如许的无足轻重吗?!那种可以受理却不肯为之的立场,有可能招致不协调因素扩展化的后果,关于他们来说就是如许的无关紧要吗?!抑或社会的不变协调原来就不在他们考虑与权衡的事项之中?!能够管辖诉讼却回绝受理案件;能够为社会消弭不协调因素却回绝承担责任;能够大事化小却在用动作证明他们不介意殃及池鱼——那一切的一切,不能不让我们思疑他们职业道德和素养,不能不思疑他们的实在动机了:因为他们的那种立场,显然与党中心推进社会协调的精神各走各路!
他们摘取那种立场有两种可能的原因:(1)已经被碧桂园买通,期看通过由他们来做二审的体例确保开发商的利益;(2)他们不情愿本身的审讯成果由他人来评判,只情愿通过本身当末审法官来确保本身的判决不被否认。那两种原因所招致的成果都是巢湖法院回绝立案——巢湖法院也恰是如许做的。
能够看出:无论实在的原因是哪一种,他们都把本身的利益,放在了受害者的利益之上,放在了惩恶扬善为社会的公允正义保驾护航的责任之上!
关于他们的立场,莫非还能有其他阐明?
2009年11月30日,更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就《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曾经明白的予以阐明:“管辖是审讯的前置性问题,必需依法优先处理,案件管辖出了问题,便很难保障审讯的公允。”
请重视:更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的那段阐明,与我们关于管辖的担忧完全一致。我们的那种担忧和情愿协调和决问题的立场,曾频频的在口头上和书面陈说中向巢湖中院表达过。可是,巢湖中院对那些法令规定的漠视,以及对我们的强烈吁请无动于衷不情愿赐与司法周济的立场,让我们感应无与伦比的愤慨!
我们恳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干涉那一事务的走向,为我们遭到的不公允待遇赐与搀扶帮助,并为那一案件在法令的框架内得到合理处理展平道路!
我们也吁请社会言论给与我们以撑持,促使巢湖法院纠正本身的错误立场,回到司法正义的轨道上来。
面临巢湖法院的无理立场,我们只要绝食抗争!
安徽省巢湖市和县碧桂园#8226;如山湖城参与补偿诉讼的全体业主
2011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