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申 诉 状
申述人:西晓东,男,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屯留县麟绛镇鸦儿堰村第077号。
申述人西晓东因不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7刑初58号刑事判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刑末520号刑事裁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四)的规定,现提出申述。
申述恳求
1、做出中行施行一审、二审讯决决定(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摘取强逼办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查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摘取强逼办法的,由人民查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根据审讯监视法式审讯的案件,能够决定中行原判决、裁定的施行)。
2、做出从头审讯决定(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亲属的申述契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头审讯)
事实与理由
申述人西晓东因与谈惠芬邻里纠纷致伤一案由公诉机关公诉后,经法院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了案。申述人对重审一审、二审讯决、裁定不平。申述理由如下:
申述人认为:1、本案一、二审均存在违背法令规定的诉讼法式,影响公允审讯;2、据以定功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敷够、依法应当予以肃清;3、证明案件事实的次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再审。理由如下:
一、重审审理法式违法,影响公允审讯
(一)重审一审证据搜集法式违法,应当予以肃清。
起首,重审一审认定案件事实的次要根据是省公安厅物证判定中心判定定见,而该判定事项的拜托人是重审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的拜托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其次,拜托判定素材中有省公安厅“专家会诊定见”,省公安厅判定机构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庭审中判定人当庭认可受理时收到该专家定见),参照《司法判定法式公则》第18条规定:“拜托人不得要求或者表示司法判定机构、司法判定人按其企图或者特定目标供给判定定见”,判定拜托人的拜托行为显失公允。
再次,庭审中确认:1、省厅没有丈量帽状腱膜下血肿面积的软件,间接引用专家会诊定见中的结论。2、判定人对帽状腱膜的剖解位置、范畴等根本常识底子不领会。所以,该判定拜托超出了省厅判定人手艺前提与判定才能,参照《司法判定法式公则》第15条规定,该判定机构应当不得受理本次拜托。并且,参照《司法判定法式公则》第5条规定,判定机构判定人违犯了独立判定原则。
(二)重审二审不开庭审理的行为严峻法式违法。
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辩解人都对重审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异议,但重审二审未开庭审理,重审二审不开庭审理的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关于下列案件,应当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功量刑的上诉案件;”
(三)重审一、二审法式中都限造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影响案件公允审理
在本案重审一、二审审理中,辩解人都申请了法院调取被害人在司法部司法判定研究院判定中心所查头颅CT的影像材料,以供判定量证中比照之用。重审一、二审法院均对此充耳不闻。
在重审二审法式中,辩解人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致伤机造司法判定,也都被法院回绝。
那些被回绝的恳求,影响到本案关键事实的查询拜访和揣度,影响到定功。
二、据以定功的“蛛网膜下腔出血”证据不确实、不敷够
(一)常熟市公安局物证判定室的判定定见自相矛盾,不成摘信
常熟市公安局的判定定见书中“查验所见“记载:“阅伤者供给常熟市第一人民病院颅脑CT(2017.5.19,CT630250)示:少许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部头皮血肿;常熟市新区病院颅脑CT(2017.5.20.号:2130853)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已吸收。
常熟市新区病院的CT陈述并没有“蛛网膜下腔出血已吸收”的文字,显然判定定见中“蛛网膜下腔出血已吸收”的揣度是常熟公安判定人本身的揣度。
但是,在2018年10月12日庭审做证时,出庭的判定人周龙虎当庭做证:“5.20的片凭肉眼的话能够反映出出血。19号的片还不明白,20号的片密度情状能够看出蛛网膜下腔出血情状。”“在本案中20号出血更明显,阐明那个出血在生长期,吸收可能在20号以后。”“假设必然要用一张片子来认定的话,5.20片子最明显展现蛛网膜下腔出血”。那些话都大白无误地确认判定人认为:“5月20日的CT还存在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影像学特征,并且比5.19更明显。”
显然,常熟判定人对CT影像的解读,在庭审时与在写判定定见时,互相矛盾。那表白判定人解读影像图片的才能严峻欠缺。其判定定见欠缺可信度。
并且,该份判定定见的做出间隔其查验日期足有25天,超出了法定的出具判定定见的时间限造,法式违法。
所以,该份判定定见依法应当不予摘信。
(二)受害人的表示未到达“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诊断原则
受害人的可疑区域CT值就是一般的脑白量密度,不契合“高密度”的影像学特征;又贫乏颈强曲的表示;所以无论是影像学仍是临床表示,都没有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特征,达不到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诊断原则。
不克不及以一个可疑的工具给一小我定功。
(三)专家与法医对受害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诊断都存在争议
本案受害人就诊过程中,第一次阅读CT片出陈述的医生认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不成立。
本案的第一次侦查过程中,常熟公安局判定人在征询专家过程中,有专家认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成立,有专家认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不成立。
苏州市公安局的判定人认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不成立。
所以,本案中,“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诊断确实是存在争议的。
(四)“蛛网膜下腔出血”在致伤机造上无法成立
假设左顶叶可疑处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于右颞顶部外力所致的对冲伤(一审讯决的看点),而在外力间接感化的右颞顶部却没有明显可辨的脑损伤;那么,根据对冲伤构成机造的特征,该处“蛛血”属于减速型对冲伤,即头部以必然速度向右前方运动过程中碰着障碍,发作碰碰,招致的对冲伤;不成能属于加速型对冲伤(静行的头部被间接的外力击打突然产生加速)。
一审讯决书也摘纳了那一致伤机造。
从监控视频能够清晰地看到,在申述人西晓东踹谈惠芬时,谈惠芬已经右侧卧位躺在地上;而申述人踹在谈惠芬的左肩。受踹之后,谈惠芬的身体无法产生向右侧的运动,因为其右侧已经抵住空中。那么,受力的身体不产生运动的情状下,与身体连着的头部,不成能零丁产生所谓的快速运动。头部没有向空中的快速运动,就不成能在对侧(左侧)产生对冲伤。
再详尽一点阐发的话,其时谈惠芬的头部已经是右侧切近或靠着空中,在那种形态下,收到左肩传来的力,无论若何不成能产生向右前方的运动。没有向右前方的运动,就不成能产生左前方向的左侧顶叶的阿谁可疑的对冲伤。
所以,假设蛛网膜下腔出血成立,从致伤机造层面,西晓东的踹不成能是致伤原因。
从监控视频看到,谈勤保一蹚一踢共有2次对谈惠芬的头部的进攻动做。一蹚是从谈惠芬头前方蹚过来的,引起其头部向前方运动,可能伴随向右侧偏移,也就是向右前方快速运动。那个过程中假设碰地,能够产生头皮的挫裂伤,但是其对冲伤的标的目的应该是指向左前方,即左侧额叶脑组织;不成能引起左侧顶叶的蛛血。
谈勤保一踢的动做,运动标的目的是 有低处向高处的。其时谈惠芬的头部处于右低左高的形态。假设踢中谈惠芬的头部,接触受力部位能够是右侧颞顶部,能够形成部分头皮挫裂伤;也能够引起谈惠芬的头部向左前方向运动,相当于向上运动,而不是向空中运动。并且,踢中谈惠芬头部的话,是形成其头部突然加速,只能产生加速型对冲伤。加速型对冲伤的特征是,伴随愈加严峻的碰击部位的脑组织的挫裂伤。谈惠芬没有。
所以,假设蛛网膜下腔出血成立,从致伤机造层面,谈勤保的蹚与踢也不成能是致伤原因。
褚彩华拉谈惠芬起来时,谈惠芬头部接触的空中确实已有血迹。所以,谈惠芬右侧头皮挫裂伤在此之前确实已经构成。假设蛛血是与右侧头皮挫裂伤同时构成的,那么,就不成能是褚彩华拉她不稳致她倒下后所形成。
在整个抵触过程中,谈惠芬头部仅有的几次可能受击的场景,都不成能形成其左侧顶叶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减速型对冲伤。
也就是说,判定人认定的蛛血,底子找不到致伤的外力。蛛血成了无因之果。独一的阐明只能是,那底子不是蛛网膜下腔出血。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次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本案中证明案件事实有两个次要证据:判定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前者证明损害后果,后者证明加害事实。但是,那两个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一是,从致伤机造层面,被告人的加害行为无法形成受害人的减速型对冲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详细如前所述。
二是,监控视频展现本案中2名被告人其实不存在统一时刻施行加害行为;而受害人的损害却是一次损害构成。也就是说,有2次以上的加害行为,却不成能有多于一个的致伤行为成立;那个矛盾无法阐明。
综上所述,本案的一、二审都存在错误,应当依法再审。
申述人恳请法院依法纠错,庇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2 份。
申述人: 西晓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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