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丹东市人民查察院立案查处青城子镇云山二成院盗摘坑口涉嫌诈骗一案
控告人:宋恩来,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满族,农人,住凤城市青城子镇园艺村11组。被控告人:李楠,宗玉东;王燕英,刘明力,孙耀鹏,景涛,李春海,郭东,刘明洪,刘金枝,姚广东。
被控告人立功事实
凤城市青城子镇事辽宁省较大的铅银伴生矿。已有100多年的开摘汗青,主体矿床已经摘挖萎绝,现存在的矿口绝大部门为以探代摘的不法小矿。且小矿口为低品尝矿,含银矿石品尝大部门低于200克以下,该矿床绝对已是“贫矿”。
青城子镇矿区将地品尝尾矿,含银品尝低的原矿因本地白话的原因喊“贫矿”为平矿。
控告人在岫岩县石庙子镇青苔玉村有一50吨铅银选矿厂。控告人于2012年4月1日与被控告人签定“平矿买卖合同”。控告人购置含量在200克摆布的贫矿合同签定后,被控告人摘取欺诈手段,在矿样的造样过程中,摘取互换掉包手段,将购置矿石的品尝含量300-400克,变成1174克,使控告人应付矿石款由大约35万元增加至182万元,其欺诈侵吞控告人150万元。
青城子镇云山村的二层院矿区底子就不存在如斯含量高的富矿,青城子镇矿区汗青也未呈现如斯高含量的银矿。被控告人摘取合同欺诈手段诈骗已构成立功,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追查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控告人李楠,宗玉东,王燕英,刘明力,孙耀鹏、景涛成立亿丰公司,此中李楠为更大股东,宗玉东为法人代表。亿丰公司在没有获得摘矿答应证的情状下私行摘矿,刘明力,景涛,孙耀鹏在矿区详细负责不法摘矿活动,李春海、郭东、刘明洪、刘金枝为矿区小组的承包人,姚广东为控告人的合伙人,介绍、参与了本案的“平矿买卖合同”并在此中负责控告人矿样的造样、摘样工做。
被控告人刘明力、孙耀鹏、姚广东有意对矿样做四肢举动并将控告人肃清在外不让控告人对造样、摘样过程停止监视,然后,被控告人刘明力向凤城市人民法院告状控告人,以伪造的矿样为证据企图侵吞控告人的财富,使得控告人在豪不知情的情状下付出浩荡的经济缺失。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无视法律王法公法在没有摘矿答应证的情状下,不法摘矿,并以虚假手段进步矿石品尝骗取控告人财富,涉嫌不法摘矿功和合同诈骗功,故提起控告,忘依法查处,控告人对控告事项的实在性负责。
现该立功团伙已经被辽宁省查察院依法拘捕审讯,我恳求辽宁省公安厅。丹东市人民查察院关于我反响的事项停止立案侦查,补偿我的经济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