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上关于“凶宅”并没有定义,一般以民法“物之瑕疵”的理 念来评价。司法理论中,所谓“凶宅”凡是指的是“曾发作凶杀、他杀或其 他非一般灭亡事务”的房屋,此中“非一般灭亡事务”包罗火灾、溺水等自 然灾难,或工伤、医疗变乱、交通变乱、受危险等报酬变乱致死的事务。值 得留意的是,司法理论中对发作病死、天然灭亡的房屋凡是其实不认为其属于 “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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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上关于“凶宅”并没有定义,一般以民法“物之瑕疵”的理 念来评价。司法理论中,所谓“凶宅”凡是指的是“曾发作凶杀、他杀或其 他非一般灭亡事务”的房屋,此中“非一般灭亡事务”包罗火灾、溺水等自 然灾难,或工伤、医疗变乱、交通变乱、受危险等报酬变乱致死的事务。值 得留意的是,司法理论中对发作病死、天然灭亡的房屋凡是其实不认为其属于 “凶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