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背交通运输治理律例,因而发作严重变乱,致人重伤、灭亡或者使公私财富遭受严重缺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灭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利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
第四条 交通闯祸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灭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变乱全数或者次要责任的;
所以,必需要看变乱认定,假设闯祸者为全数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那么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设是同等责任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那两种情状都是以没有逃逸致人灭亡为前提。假设是逃逸致人灭亡,那么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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