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4日下战书,我爸爸驾驶豫p11006货车从鹿邑返回项城,路子S207鹿邑县境内路段时,看到对面过来一辆两轮摩托车,车速很快,我爸爸就踩了一下刹车,并往右靠,两轮摩托车就从货车右边过往了,驶过是里货车左侧有二三远,并没有与摩托车有任何接触,我爸爸开着车过了二,三百米远后,那辆摩托车才发作变乱。因与我爸爸无关,我爸爸就没泊车,开着车回家了。2008年2月16日,鹿邑县人民法院根据交警队供给的虚假素材,判决了我爸爸构成交通闯祸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我爸爸在没有发作任何变乱的情状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实令人难以相信。固然我妈妈多方反映,但最末没有得到合理的阐明和回答。
关于2005年8月14日交通变乱充其量我爸爸也只是一个目睹证人,怎么却成了当事人且构成立功我们永久都不大白。
关于2005年8月14日交通变乱鹿邑县司法机关给我们形成难以抵偿,更让我们不敢相信,在法造社会的今天,有人造假,有人舞弊,无辜之人竟遭牢狱之灾,那事实还有没有天理!
再次我把一些疑点给广阔网友做以下阐发:
一,鹿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两份认定书是欠缺事实和法令根据的。
(1)第一份是2005年12月6日做出的没有编号的认定书,只是覆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的平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认为我爸爸负变乱次要责任,是不客看的,现实上我爸爸驾驶车辆没有违背该条规定,后来那份认定仍是被撤销,固然该认定书被撤销,但是它确实做为法院判决我爸爸立功供给了“根据”,法院也竟然把它当成了一分证据,那不荒唐吗?
(2)第二份,更让人不敢想象,竟然伪造事实,说我爸爸也摩托车相挂,在车上没有任何踪迹的情状下,但仅仅根据车漆成份相符就认定我家车与摩托车相挂是不客看的,做为车漆,只是一种涂料,而全国消费那种涂料的工具成份不异的 车辆成千上万,莫非仅凭一种涂料成份一至就能必定是我爸爸驾驶的车辆上面的漆吗?那应该是一个十分浅近的事理。并且,2005年10月21日12时40分,鹿邑县交警大队代效申、王涛二位同志提取上访人车辆车头右侧漆片做为检材与李玉西摩托车把手上的漆片停止比对判定,而豫公化鉴字(2005)883号刑事科学手艺判定书判定结论是车体后侧漆片。上访人认为:提取的检材与判定结论彼此矛盾,且部位纷歧致,因而,上访人认为,根据(2005)883号判定书有悖于客看事实。如许一份自相矛盾的判定,就是他们让我爸爸进监狱的理由,天理在哪?
二.鹿邑县交警大队代效申,刘飞对曹金田所做的询问笔录纯属虚构,底子不是曹金田的实是意思表达。当变乱发作时,曹金田站在变乱地点300米处。曹金田患有白内障病,到如今都没治好,光线好的情状下,视线也超不外100米。他说变乱如何发作的它底子就看不清晰,更不会晓得是哪个车碰的(附曹金田.李秀云证言)他们在2005年9月30日询问曹金田时,曹金田就说,它底子不识字,但是2005年,12月1日询问曹金田时,又让曹金田看询问笔录能否一致,由此能够看出此询问笔录纯属编造。
三.大货车厢距空中高度124公分,而摩托车右把距空中高度100公分,车厢超出跨越摩托车车把手24公分,车厢上的油漆怎么可能擦到摩托车把手上的呢?所以认定车右车厢与摩托车相挂是不成能成立的.
如今反映人身陷囹圄,喊天天不该,哭地地不灵,案件已三年有余,反映人屡次向有关向有关指导部分反映,但至今无果。如今我只要向广阔的网友述说,期看各人给我搀扶帮助,早日还我爸爸清白。那是一个孩子的心声,期看右懂法令的伴侣,帮帮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