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陈某注销成婚,两边均系再婚,婚后,罗某与陈某通过购置别人卵子,并由罗某供给精子,摘用体外授精一胚胎移植手艺,出资拜托其他女性代孕,生育一对异卵双胞胎。两名孩子出生后随罗某、陈某配合生活,罗某因病往世后则随陈某配合生活至今。罗某某和谢某某是罗某的父母,供给了其在美国的女儿女婿出具的附和代为抚育孩子的许诺书,并恳求确认其两报酬两名孩子的监护人,陈某恳求驳回原告诉讼恳求。一审法院对罗某某和谢某某的诉讼恳求予以撑持,但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罗某某、谢某某的原审诉请。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本案的次要争议为代孕子女的法令地位之认定及其监护权回属,包罗能否可视为婚生子女、能否构成拟造血亲关系及若何适用儿童更大利益原则。第一,关于代孕子女的法令地位之认定。本案中代孕所生的两名孩子的亲子关系,法令上的生母应根据“临蓐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法令上的生父根据血缘关系及认领行为认定为罗某,因为罗某与代孕者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第二,陈某与两名孩子能否构成拟造血亲关系。《婚姻法》关于“有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以能否存在抚育教诲之事实做为拟造血亲构成与否的权衡原则。本案中陈某存在抚育其丈夫罗某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且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本身的子女,故应认定两边之间已构成有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至于该非婚生子女能否代孕所生关于拟造血亲关系的构成并没有影响。第三,关于代孕所生两名孩子的监护权回属。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从两边的年龄及监护才能,仍是从孩子对生活情况及感情的需求,以及家庭构造完全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将监护权判回陈某更契合儿童更大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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