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版《红楼梦之葫芦僧判葫芦案》
——六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滨区法院
也许你已经看过良多版本的葫芦僧判葫芦案,也许你还没有看过一路如许的工作,假设你有时间、你有兴致,那么在那里我就为你简单介绍一个现代版的《红楼梦之葫芦僧判葫芦案》,你就当做看一个笑话,娱乐一下。
因为我公司与对方当事人启源公司之间有经济往来行为,先后我公司向对方购置十二批货物,并付出对方当事人启源公司将近200万元货款,但是对方却没有为我公司开具一分钱增值税发票。因为对方不断推诿、回绝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致我公司无法停止响应的税款抵扣、收回还款等,招致我公司间接缺失近40万元,间接缺失达300万元,我公司随即通知对方应立即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然回绝陆续付出货款,但是对方当事人启源公司对此却充耳不闻,在此情状下,迫于无法我公司告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开具已付货款的增值税发票之前,我公司回绝付出剩余任何货款。然而,对方当事人启源公司不只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却先将我公司告状至法院,并称我公司违约在先,而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在未明白查清事实的根底上,竟然稀里糊涂的判决我公司偿付791932.10元货款,以及根据每月791932.10元的2%原则付出响应的违约金。我公司不平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的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认为案件审理的程度、才能相对湖滨区法院较高的中院,不晓得是报酬的原因,仍是审理法官小我程度的原因,竟然做出庇护原判的决定。无法之下,我公司将已经生效的判决申述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受理之后,发还三门峡中院重审,然而,三门峡中院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三民再字第53号)中写到:“…增值税发票既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又不是付货款的前提前提,能否开出增值税发票不是申请再审人不履行合同偿付货款的理由,况且启源公司对已付货款均供给了增值税发票…”,就在如许的理由撑持下,照旧庇护原判。鉴于此,有以下几个问题,我想问一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滨区法院。
一问三门峡中院和湖滨区法院,本案中的法官是为某小我干事仍是为整个社会纳税人干事?
虽然两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国度法令律例中规定卖方所必需履行的义务,假设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在一个近2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中,将会间接招致国度税收削减80多万元,而那本应该由纳进国度税收、由大大都人分享的80多万元,却流进少数人手中,正像是如许的原因,国度的资产就一点点转进少数人手中,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社会矛盾日渐增加,在那里我想问一下,三门峡市中院和湖滨区法院,人民的法院到底是为人民办事、促进社会公允、庇护社会不变呢,仍是为少数人的利益保驾护航、扩展贫富差距、造造社会不不变因素呢,期看三门峡市中院和湖滨区法院的指导们好好根究根究?
二问三门峡中院和湖滨区法院,本案中的法官们审理案件怎么能弃事实于掉臂呢?
固然能否开出增值税发票并非买方不履行合同偿付货款的理由,但是,详细到本案傍边,我公司已经付出对方货款近100万元,但是,对方一分钱增值税发票没有开具,而且在我公司屡次催促的情状下,仍然充耳不闻,间接形成我公司缺失近40万元,间接缺失近300万元,正因如斯,我公司才回绝付出剩余货款的,显然,在本案傍边,恰是因为对方当事人不开具发票,才促使我公司不付出剩余货款的。然而,不晓得什么样的原因,三门峡中院和湖滨区法院的法官们却不听我方申述理由,不管掉臂,执意认为我公司违约在先,并判决付出超出法令规定的违约金。
三问三门峡中院和湖滨区法院,本案中的法官怎么可以颠倒是非、心口雌黄呢?
我公司自始自末就没有收到对方当事人启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然而三门峡市中院竟然在民事判决书(【2011】三民再字第53号)中明白写道“…况且启源公司对已付货款均供给了增值税发票…”,莫非是三门峡中院的法官们不是地球人、没有根本的生活常识,仍是饮酒饮晕了,抑或是一时的神经错乱,竟然信口雌黄、乱说八道,假设没有以上的三种原因,那只能揣测是不是第四个原因,即:审案的法官们偏听偏信,丧失了一个法官所应该推崇的根本法令崇奉“公允、公允”。假设是因为前面的四种原因,定见仍是早日把如许的法官清退出法院吧,那既能够制止更多的人遭到损害,也有利于从头塑造法院、法官的优良形象,有利于社会推崇法治的早日实现。
四问三门峡中院和湖滨区法院,本案中的法官摘纳证据怎么能只摘纳有利于对方的证据?
本案中两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能否实在反映两边之间的供货关系。当我方供给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此合同无法实在反映两边之间的供货关系,存在严重瑕疵,对方当事人也持有可以证明该合同存在严重瑕疵的证据,却拒不交出。当我方恳求法院向对方查询拜访取证时,不知是何原因,法院不只没有查询拜访取证,而且对我方供给的已经发作的事实证据也不予摘纳。
两边争议的合同总数额,我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12批劣货款总额为1017504.69元(别离为:(1)2008年2月19日123904元;(2)2008年2月25日30350元;(3)2008年2月37786.54元;(4)2008年4月3日182168元;(5)2008年5月5日59349.10元; (6)2008年5月25日75774.6元;(7)2008年5月27日46318元; (8)2008年5月27日186576.2元;(9)2008年6月2日34205.85元;(10)2008年6月24日164068.4元;(11)2008年7月1日60345元;(12)2008年7月2日16659元;),对方当事人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状,认为货款总额是1624932.63元,然而,让人愈加不解的是,不知法院出于何种考虑对那些铁的证据不予摘纳,却认定对方的1624932.63元,而不是1017504.69元。如许的证据摘纳体例不克不及不让人产生思疑。
五问三门峡中院和湖滨区法院,本案中的法官根据什么判决的违约金高达每月2%?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阐明(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约金的计算应当以现实缺失为根底,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越形成缺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能够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火高于形成的缺失”。
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启源公司并没有现实缺失的证据,那么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过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根据何种原则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违约金应当根据银行过期贷款利钱计算。2008年至目前,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利率为年5.4%,折算为月0.45%,连系《合同法》司法阐明(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案违约金计算办法的上限应为每月0.45%×1.3=0.585%,两审讯决认定根据每月2%付出违约金显然不契合法令规定,不知从何而来,莫非是我们的法官大人们自行创造的法令根据,也太轻举妄动了吧。
六问三门峡中院和湖滨区法院,本案中的法官根据什么对案件做出裁判?
应该说,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然而,三门峡中院以及湖滨区法院的法官大人们,偏偏分开事实,抛开法令,想当然地停止办案,不晓得是我们的法官大人专业根底常识过差,需要从头回炉修炼,仍是存在其他未便为外人道的工作,其实让人看不大白。
固然我没有学过法令,但根据常理,评判他人长短是曲,也是在客看事实的根底上加以评论。出格做为法院,判决书上的每一句话都应是成立在客看事实的根底上的,而客看事实确实认是需要证据来加以认证的,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其实法令上是无法成立的,那些简单的根底常识,相信每个进修过法令都是晓得的。因而,做为法令的施行者——列位法官大人是不成能不晓得的,而假设明明晓得,却知法犯法,不由使人们的委屈无处申述,而且严峻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踩踏了法令的威严和司法的公信力,重伤了人们本来微弱的法令崇奉。
遗憾的是,三门峡中院和湖滨区法院的个别法官却照旧置事实于掉臂,违法背理、颠倒黑白、稠浊黑白、乱花法令、胡乱审讯,让不应承担责任的一方无辜承担以至加重其责任,使本来在红楼梦中才呈现的工作在今天又闪亮退场了,那除了可以娱乐群众,为社会公家量疑和责备司法不公现象供给新的靶子,促进当事人对法院的敌意之外,试问三门峡中院和湖滨区法院还能收成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