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10,14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查察院听证会无功争论发言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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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10,14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查察院听证会无功争论发言提纲

  列位指导,列位查察官,列位宾客,各人好!

  起首感激列位百忙之中前来听证。感激省高检给我供给那个罕见时机。记得22年前我在法庭受骗庭提出请容许我述说无功的事实和理由。被审讯长夏哓强无理回绝,而且被戴上手铐,强逼押离了法庭。今天,我必然爱护保重那来之不容易的时机。详尽叙说我的冤情。也请列位根据事实和法令提出量疑,我将照实的逐个辩白回答。在此谢谢各人!

  一,简单的诉说事实颠末。(略)

  二,本案多处法式违法。

  (一),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刑侦收队侦办法式违法。并招致了实体不公允的严峻后果。

  1,本案是合理防御,仍是有意损害?都没有搞清晰的情状下,就由公安局刑侦收队介进,围绕着有意损害功名往逼供,诱供,取证。法式违法。

  2,案发后,公安想把责任推给交通征费站的人。所以呈现了10月17日檀卷632页。和10月17日檀卷639页伍泽模和万纯姣两位群寡证明交通征费站的人在报警之前和死者黄宏星发作拉扯斗殴并致黄宏星倒地,从地上爬起来之后黄宏星脸发白喊头昏说要往病院证明。后来听小道动静说,其时的庐山区交通局花了10万块钱,为他们请客送礼才将他们摘了出往。我不由要问,交通局的人在出警之前与黄宏星拉扯斗殴可能就已经构成颅内出血的致死原因。而且出警后,他们也有打黄的严重嫌疑,为什么他们可以摇身一酿成为证人而逍远法外?

  2,接着九江市公安局局长黄菊根在公安局科级干部大会上说"武警收队改行干部谈学农到公安时间不长,程度那么差,打死了人,还说是合理防御"的言论,将锋芒指向我,将我当做替功羊。

  3,逼供,诱供,造造虚假证据。

  (1)逼供,诱供。

  看看10月19号檀卷262,263页和10月23号檀卷273页张清 自相矛盾马脚百出的证词。19号在262页,他说"黄宏星踢了他一脚后,交通局的人冲上来将黄宏星礼服,那时小谈打了黄面门几拳。小曹起来后也打了黄的头部几拳"。统一件工作,10月23日檀卷273页张清的证词却改动为"他和两个交通局的人将曹祥东扶起来在旁歇息,其别人拉着黄向泊车点,走了五六米远曹祥东冲上前,用手对黄宏星的头部打了一拳。谈学农也打了黄宏星后脑两拳。

  两份自相矛盾,马脚百出的证词。只能证明有逼供和诱供的存在。因为其别人的证词都证明:我踢黄宏星一脚救下被挠睾九的曹祥东后,没有任何人接着打黄,所有人只是根据批示员把他带回派出所的指令将黄宏星拉拉扯扯,朝停放警车的标的目的走。走了五六米远之后,曹祥东冲上前去用拳打了黄头部之后才有人跟着也打了黄。10月19日证词只能证明张清在禁受逼供,而乱说八道,才呈现了那完全不契合事实的证词。10月23号张清的证词比照19号,他本身的证词。有以下差别点:第一点,19号,他说他被黄踢了一脚。23号改为他和交通局两小我扶着曹祥东在旁边歇息。为什么会如许改?因为凡是人家会想你被踢了一脚,你会不还手?所以23号痛快把他被踢一脚的事实也瞒下了。如许他更平安。第二点,差别的处所,10月19号说看见我用拳头打了黄面门几拳后曹祥东也用拳打了黄的头部。23号改为走了五六米远之后,曹祥东冲上前去,用拳击打了黄的头部后谈学农也用拳击打黄的后脑。为什么如许改?必定是有人诱供告诉他,曹向东冲上往之前没有人打黄,而且告诉他致死的伤情应在后脑而不是面门。所以才有彼此矛的证词。一个连本身在干什么都说不清晰自相矛盾的两份证词。可以做为证据利用吗?

  (2),造造虚假证据。

  查察院公诉处,把案子退回九江市公安局填补侦查。据说公诉人,王东曙还说″即便中心指导有批示,也不克不及冤枉人家谈学农吧"。后来公安局在明知黄家的人要冤枉派出所民警打了黄的前提下,拿我们的照片往给村民指认。在那里,我想用一件事阐明如许做对我们明显不公允,案发的第二天,黄家村庄的人到派出所闹事,看到派出所民警冯兴焕在场而且看到民警监视岗上有他的照片,就指着他说"你必定也打了人",冯兴焕答复,我今天都没往现场呢。随后,他们就在民警监视岗上对谁出警到了现场谁靠近过黄停止了辩认。搞清晰了,哪些人到过现场并靠近过黄。所以拿照片往给村民指认能阐明什么呢?只能说公安局要拿我们当替功羊,有意迎合村民"派出所打死了人"的心态,往造造那个虚假的证据。

  ( 二),法院在打点此案过程中,多处违背法令法式。

  1,本案在审讯中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本案的判决不是合议庭,也不是审讯委员会,而是九江市其时的政法委书记余松生要那么判,其时九江中院认为过重,又欠好,明着顶余松生,就将案子报到省高院,省高院刑一庭胡翠云一审时提早介进,而且到了九江,在必然的场所放话说判无期是不成能的,等二审到了省高院再说。二审到了省高院后,死者村庄的人,陆续在省高院门口闹了一礼拜。省高院把案子报到的省政法委,其时的省政法委书记彭宏松点头就如许判。

  一审审讯长夏晓强,二审的审讯员胡翠云屡次对我们说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对那个案子我们力所不及。

  我的一审律师李雲龙对我说,你说你无功,我也说你无功。就是你们公安厅你们政法委要如许判你,我有什么办法?

  2, 一审法庭无理褫夺我的诉讼权。

  第一, 庭审时,我当庭要求与所谓证人对量查明事实本相。审讯长夏晓强回绝了我的恳求。所谓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马脚百出。为什么不克不及对量查明本相?

  第二,法庭上我我举手陈述,恳求法庭容许我诉说我无功的事实和理由。审讯长,夏小强再次无理回绝了我的恳求,并将我带上手铐强逼押离法庭。

  4,2002年2月。二十多位省人大代表为此案联名提案后,省高院的娄建群法官又一次玩弄了虚假证据兜圈子的游戏。在我比照判决书和一审律师那里拿来的檀卷素材一一肃清一审,二审所谓的证人,除了名字是实在的良多人证词底子没有涉及我能否用拳打黄头部的虚假证据之后,娄建群又将一审庭审时证明是伪证人,一审,二审讯决书都没有做为证人写进判决书的徐会斌做为证据写进驳回通知书。并说你的案子在省高院,是不成能改正来的。你也晓得,其时点头的指导,如今官更大啦。

  一审法庭上,徐会斌出庭指认说:看到五六小我将黄按在地上打,审讯长喊他对五个被告停止辩认。他辩认后说我、曹祥东、杨文龙三人都打了,因为杨文龙没有出警到过案发现场,法庭下旁听的几百人都晓得他呈现了不成能的错误,所以法庭下突然平静了那么几十秒钟。因为徐会斌站在民事诉讼代办署理人及家属的旁边,可能是得到他们小声提醒的缘故或此外什么原因?他又上来说站在最初的阿谁不是,把杨文龙肃清了。后来我向他提问,"你一起头说五六个,后又说三个,最初又说两个,到底是怎么回事” ?他答复说没重视看。我说你没重视看就上来指认,不是想当然做为证吗?其时引得整个法庭捧腹大笑。没注看就胡乱指认,如许的人能做为证人?

  三,适用法令上漏掉了特殊群体人民差人,适用的《人民差人法》,招致本案定性错误,原来应是人民差人施行公事中的合理防御。

  (一),其时有人说,我们利用口头传唤是违法的。我要说的是,根据《人民差人法》,我们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我们接到报警,出警往找当事人领会情状。仅仅是领会情状,并非筹办把他传唤到派出所来。只是到了现场之后,他拒不承受询问查询拜访。而且对拉他劝他到他自家院内承受查询拜访的协警行凶,挠住曹祥东的睾丸不放,使得事态晋级。根据《人民差人法》第35条规定回绝或障碍人民差人查询拜访取证的,给治安惩罚。更何况他还有袭警行为。所以此事就晋级成了突发治安案件,对现场突发违法行为口头传唤是合法的。郑连生批示员此时命令把他带回派出所往,完全合法。

  (二),本案定性应该是合理防御。因为黄宏星挠睾丸、踢裆部、挠喉咙(檀卷笔录和我们的伤情判定为证)连续串的袭警行为,并没有任何停行的迹象,对我们的人身平安构成的现实求助紧急就不断存在,即便有人偶尔还手一拳或一脚那完满是合理防御。

  有人说,假设你们不强逼,带他到派出所往,他也不会逃着你们打。也就不存在对你们的人生平安构成危害的可能。《人民差人法》第32条规定:人民差人必需施行上级指导的号令,即便号令错误,也必需施行。施行错误号令的后果,由下达号令的人指导负责。所以我们身为人民差人不克不及抉择当逃兵,必需施行指导下达带他回派出所的号令。所以本案定性合理防御应该完全成立。

  四,本案事实不清

  我没有用拳打黄头部。实在情状是郑连生批示员命令把他带回派出所往之后,我挠着黄左手交通局几小我挠着黄的肩膀推推拉拉的往停放警车的标的目的走,此时有良多村民家属也围上来拉扯阻遏我们带走黄。走了五六米远后,黄的右手朝我裆部伸来,我松开牵着他的左手,撤退退却躲开。他起脚蹬我胸部一脚。因为其时老苍生良多,我也恐惧激发矛盾,强忍着痛,再次伸手往挠他的左手想陆续拉他走,他又一脚朝我裆部踢来,我右手下挡,踢在我手上。我其时觉到手痛(骨拆)。就停了下来,在抵头看手,那时,郑连生还把我往他旁边拉了一把。黄宏星拉拉扯扯的那群人陆续往前走。可能那时曹祥东看到我退出了,上往帮手。又被他挠破了喉咙。没忍住用拳,打了他,可能在四周帮手的交通局的人也打了。只是案发后,没有及时隔离,他们串供了。说都是派出所的人打的。此时排场太乱,郑连生呜枪,制止紊乱的排场。听到枪的声。我昂首看见黄倒在地上。

  原判认定我此时打了黄的头部。那一认定是错误的,我没有用拳打黄头部。原判证人除了姓名是实在的,其证词都是虚假的。

  五,本案定性是合理防御。

  原判决用黄宏星"死力挣扎"掩藏了其一系列行凶袭警的事实。黄挠曹祥东睾丸、挠破曹祥东喉咙、踢断我手指(有我们伤情判定)、檀卷笔录262页踢张清一脚、386页踢黄晓群裆部…等连续串袭警行为没有任何停行迹象。而且进攻的都是人体关键部位,不是裆部就是喉部。即便有人用拳打了他,完全契合合理防御的全数要件。应该定性是合理防御。

  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明白,责任不清晰,量刑不妥。

  (一), 死者法医判定上有那么一段话。"单纯一处损伤都难以间接形成颅内严峻损伤,据此阐发其颅内出血应考虑纠斗过程中猛烈运动,碰碰如倒地等综合因素,形成脑膜血管牵撕裂裂出血致死"。我的理解,假设没有倒地、碰碰、猛烈运动等行为,单纯冲击他是不会死的。所以要说人是打死的,那同理也能够说是倒地碰上猛烈运动致死的。如斯的判决,莫非说对方袭警,我们不只不克不及合理防御,还要扶着他,万万不克不及摔跤,也不克不及猛烈运动,也不克不及倒地碰碰。

  假设如许,那人民差人若何庇护人民惩办功犯?那人民差人不成了,一群待宰的羔羊嘛。

  判决书中还有那么一段话"身体多处原组织挫伤,难以加速其灭亡过程"。我的理解,头部以外的伤,跟灭亡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除头部以外,其他冤枉我打他的行为,无需过多辩白。

  ( 二) ,据查省公安厅汗青笔录。且不管法式能否合法?也不管事实能否认定错误?也不管功名能否定性准确?也不管法医判定的成果如何?类似施行公事致人灭亡的案子在此之前,最重的判过五年。凭什么判我无期徒刑?

  综上所述,法式违法,若何包管实体的公允?以上每一层次由足以我是无功的。请在坐列位,为我主持公允,正义!不堪万分的感激!

  谈学农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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