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进帖子题目处所政府的违规行为与国度法令发作碰碰,谁主沉浮?
2010年7月20日,宝兴县人民政府、宝兴县灵关镇政府、宝兴县疆土资本局等相关单元未经本地村民苟全博一家当事人的签字,强行摧毁其承包地里的庄稼,将其承包地(根本农田)卖与私家企业做工业用地,苟全博本人屡次找其处理问题,均未得以妥帖处理。苟全博本人于2011年4月25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八款,第六章第三四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慎重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诉状,状告以上被告。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严厉认实的、详尽的、阐明在诉讼中苟全博对他们提出的所有量疑。要求他们退回我方用于庇护根本保存的国度划给我们的承包耕地,补偿他们那一违法行为给对其形成的相关缺失,而且慎重的向其及全宝兴县人民及国度和人民报歉!但雅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11年4月28日接到苟全博方诉讼恳求后,充耳不闻,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做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进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和第四十二条等相关法令。苟全博屡次找他们问成果,都不予理会,最初一次德律风询问立案庭刘庭长时,立案庭刘庭长还出言不逊,出口漫骂,他们私行褫夺了该公民的诉讼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提告状讼应当契合下列前提:(一)原告是认为详细行政行为进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白的被告;(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告状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平的,能够提起上诉。根据以上法令条则苟全博本人认为法院应该依法领受此案并依法做出判决,但雅安中级人民法院至今也没做回应。在2011年9月16日,苟全博又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受此案,依法判决回还苍生一个公允.但也是成了泥牛进海,杳无消息,我国的法令在政府尽然显得如斯的苍白无力? 处所政府行为违规与法令发作碰碰,谁主沉浮?莫非宝兴县成了“暴行县”实就无人能管?
存眷楼主收躲转发至天边微博添加到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