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卑未敢忘忧国 职贱当思兴渝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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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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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存眷出租汽车司机的工做保存情况

   一个曾经议论的话题——致!

  重庆市公安局出管分局

  重庆市道路运输治理局

  重庆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笔者曾为一从业十几年的职业出租车司机,有时也是乘客。做为职业出租车司机与乘车市民的双重身份,五年前﹙2005年﹚愚就重庆出租汽车司机工做保存现状——重庆夏日的士“车窗上不得利用有色膜反光纸、窗帘或者其它遮挡物”之规定,在互联网上或以信访体例向相关主管本能机能部分提出过量疑与定见。

   今天旧话重提,缘于年复一年,循环往复的盛夏降临,重庆那座全国闻名的“大火炉”﹙最新材料展现,重庆做为全国最热大城市前三,榜上有名﹚。做为城市文明的一道活动光景,给市民出行带来平安、便利、灵敏﹙未必温馨﹚的出租的士,做为辛勤工做在高温一线的出租车司机又将要﹙和已经﹚面对那一年一度的烈日夏天,如火如炙的煎熬。

   出租车司机因高温中暑时有所闻,《乘客打伞遮阳坐出租》,《司机晒成阴阳人》等相关报导也曾见诸市表里媒体。本年进夏以来,曾见社会爱心企业与一些出租车公司为关爱“抗日第一线”辛勤工做的出租司机,送往防暑降温药品、清冷饮料等,令人欣慰!但“无济于事”。职业出租车司机夏日开车遮阳蔽阴的汗青问题今天仍未改看。

   一方面政府部分明令制止,一方面又听任不管,视而不见,有令不可。君不见今重庆夏日如挂万国旗一般,大刹城市光景的出租的士,仍无法而“毫无所惧”地招远穿越于主城街头巷尾之间,已成一道特殊的“重庆景看”。所谓鼓吹曲辖新重庆,“树立重庆新形象”已流于空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xxxx年xx月公布的处所性律例、规章施行超越10年即自行废行的精神,2000年1月1日发施舍行的,原重庆市人民政府68号令《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办法》已然失效。该办法第八条,二项﹙根据法令标准的编、章.节、条、款、项、目标序列,应为二款﹚定员5人以下,出租车“车窗上不得利用有色膜反光纸、窗帘或者其它遮挡物”之规定,已无约束力与法理根据。

   综上理由,笔者再次唤吁和定见:重庆市人大法造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造办。考虑修改或废行《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办法》第八条,二项之规定。做为执政者,决策本能机能部分其执政思维当与时俱进。不破不立,敢为全国先。并根据重庆特殊的天文、天气情况,以报酬本。尽早造定出台行之有效,且具可操做性的处所律例、规章、办法细则。

   此致

   敬礼!

  附件:一, 2005年5月18日给市公安局信访办的信访素材。

  二, 2005年6月7日市公安局出管办就我信访素材的函复。

  三, 2005年7月3日对出管办的回复函,给市人大法造委,市政府法造办的定见。

  四, 《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办法》第八条,二项。出租车“车窗上不得利用有色膜反光纸、窗帘或者其它遮挡物”之规定复印件。

  五, 重庆出租车车容之乱象图片材料。

   二0-0年八月

   附件 1:

   重庆夏日的士车窗禁贴有色膜反光纸

   或其它遮挡物量疑

  重庆市公安局信访办:

   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敝人就重庆夏日出租车“车窗上禁贴太阳膜或悬挂其它遮挡物”之规定提出量疑和定见。

  盛夏将至,重庆那座汗青上有名的“大火炉”做为给重庆市民出行带来平安。便利、灵敏的出租的士,又将面对一年一度的炎暑夏天的“烤炼”。记得重庆自有出租车以来,不知基于什么样的考虑,根据那部法令或处所律例,出租车车窗上擅贴太阳膜或悬挂窗帘与其它遮挡物等,不断被相关部分视为违规、违法行为,明令制止。

   笔者目光如豆,虽开车十几年,不知全国其它省市能否也有类似规定。即使有此禁令,愚认为也不外是些过时成规。某些规章条目,已与当今倡导的构建协调社会,倡议以报酬本格格不进。

   重庆夏日,烈日当天,炽热难耐。室外气温多在摄氏40度以上,烈日下即便开有空调的出租的士(因车窗禁绝悬挂窗帘或其它遮挡物)也炙热难当。出格职业出租车司机,每年夏日都要禁受那好像酷刑般的煎熬,烈日下长时间紫外线辐射,皮肤晒得红里透黑,黑里透红,以至脱几层皮。身心安康遭到差别水平的损害。即使乘客,也芒刺在背。个中味道只要乘坐过的士的人,想必都有亲身体味

   虽然相关部分明令制止。但迫于无法,仍时有出租的士“迎风违规违法”。擅挂窗帘破布沙窗者有之,乱贴毛巾报纸者有之,自贴太阳膜活动窗贴者也有之。可谓八门五花,琳琅满目。好像悬挂万国旗般的出租的士,招远穿越于重庆街头巷尾,既刹城市光景,有碍看瞻,又存在必然的平安行车隐患。

   都说出租车是一张城市手刺,是一道亮丽的都会活动光景线,是城市形象的一面窗口。针对重庆夏日的士车容车貌如斯乱象,相关部分与其“禁而不行”,窃认为,堵不如疏。不如根据重庆特殊的天气情况,以报酬本,釆取标准同一可行办法,由行业造造同一色彩的半通明窗帘、沙窗或太阳膜之类。如许既可改进职业出租车司机的工做情况,又给市民夏日乘坐的士创造一个凉快温馨的乘车空间,同时也给曲辖的重庆城市增加一道愈加亮丽的活动光景,岂不几全其美!

   此致!

  重庆市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办公室

   一个重庆的士司机

   或市民

   2005年5月18日

  附件2:

   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xxx信拜候题的函复

  xxx:

   你对我市出租汽车治安治理部分夏日制止在出租车车窗上粘贴太阳膜及挂窗帘提出量疑的信访素材收悉。起首感激你对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工做的存眷与撑持。重庆市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办公室对你的信访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停止专题研究,现就你提出所的量疑函复如下。

  1999年10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办法》是我市关于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工做的政府规章。该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定员做为5人以下的出租汽车顶灯应当按规定设置,运行时应将顶灯放在车顶上,车窗上不得利用有色膜反光纸,窗帘或者其它遮挡物”。纵看本年来的我办查处的大量的出租汽车治安及刑事案件,在出租车长进行毒品交易,卖淫嫖娼,夺劫出租汽车等违法行为不足为奇,假设出租汽车车窗上利用了有色膜反光纸,窗帘或者其它遮挡物,倒霉于公安民警的查抄和其他群寡及时发现出租汽车内的违法立功,也倒霉于庇护出租汽车驾驶员人身及财富平安。

   车窗上不得利用有色膜反光纸,窗帘或者其他遮挡物是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工做提防一条行之有效的手段,我国其他省市都有类似规定,如:《昆明市灵活车辆营运行业治安治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制止在客运出租汽车,租凭车车窗上张贴有色膜,反光纸或悬挂窗帘”;《天津市通知布告交通治安治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制止在定员座位六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的车窗粘贴告白,太阳膜,反光纸和悬挂窗帘等遮挡物。

   夏日是出租车驾驶员操纵报纸,毛巾,活动窗贴等物品遮挡物车窗违规的多发时间,那些行为不只影响了城市形象,并且违背了出租汽车治安治理的规定,也出租汽车从业者及乘客的本身平安带来了隐患。

   再次感激你对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工做的关系和撑持。

   重庆市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办公室

   二零零五年六月七日﹙公章﹚

  附件:《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办法》

   以上为当时公安局出管办对我信拜候题的函复,-字不容易恭录如上。

   附件 3:

   关于《夏日的士车窗上禁贴太阳膜或其它遮挡物量疑》

   及相关部分函复的定见

  公安局出租汽车

  治安治理办公室:

   鄙人做为一职业出租车司机,又以一通俗乘车市民的双重身份,曾对我市出租的士夏日“车窗上禁贴太阳膜或其它遮挡物”之规定,提出量疑和定见。感激本能机能部分的及时回复。针对相关部分﹙出管办﹚6月7日的函复,愚再向市人大法造委、市政府法造办提出如下定见。根据理由是:

  恕我婉言,既然当今倡导构建协调社会,倡议以报酬本。做为处所性行政律例规章,不适宜宜的造定(或沿用)多年稳定的某些规章条目,已有悖时代精神。毫无人道化可言,遑论以报酬本!

   至于出租车上治安案件“不足为奇”(市公安局出管办函复语。其适用“时有发作”一词比力客看一些)那其实不外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罢了。它与出租车窗上能否“贴用太阳膜或其它遮挡物”沒有一定联络,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照其规定,出租车上治安案件照旧时有发作,其实不因为有此禁令而消弭削减,己是不争的事实。

   而以昆明、天津城市情状为参照,其根据理由不免难免牵强。相关气象材料表白:昆明夏日7月,气温在摄氏7—29度之间,四时如春。天津的夏日7月,终年气温也多在摄氏26度摆布。而重庆季7—8月,均匀气温32度,极端气温达摄氏43度以上。烈日似火,堪称“火炉”。与昆明、天津不成相提并论。

  据查,全国其它省市如深圳、大连、福州等地出租车均无此规定。至于港澳或国外出租车能否有此规定,不敷为训。愚认为,没必要生移硬套“与国际接轨”。

   因为处所政府某些规章条目的造定,欠缺人道化和可操做性,往往令行不克不及制止,已有损法令律例的严厉性和权势巨子性。其次,如挂万国旗一般的出租的士,招远穿越于城区里巷,有损市容,既碍看瞻又不平安。做为城市窗口行业,要展现重庆新形象,进步城市操行,岂不欺人之谈!

   为适应当今飞跃开展的社会形势,适应民情民意,国度宪政大法、信访条例都一再修改修订,一部处所性政府规章,未必清规戒律,不克不及修改修订?关键是当局者,决策人能否重视。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根据重庆特殊的天气情况,愚定见,重庆市人大法造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造办考虑修改或废除《重庆出租汽车治安治理办法》第八条2项“出租车车窗上不得利用有色膜反光纸或其它遮挡物”之规定。

   此呈!

  重庆市人大法造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造办

   定见人:

   200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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