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办法和手段如下:
一、讯问立功嫌疑人
(一)关于不需要拘捕、拘留的立功嫌疑人,公安机关能够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停止讯问。
(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做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印)、摁指印。
立功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继续的时间不得超越十二小时,不得以持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立功嫌疑人。
(四)讯问立功嫌疑人,必需由侦查人员停止。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立功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起首讯问立功嫌疑人能否有立功行为,让他陈说有功的情节或者无功的辩白,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实听取立功嫌疑人的供述和辩白;严禁刑讯逼供或者利用威胁、诱惑、哄骗以及其他不法办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立功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参加,讯问能够在公安机关停止,也能够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元、学校或者其他恰当的地点停止。
(八)讯问聋、哑立功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与。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立功嫌疑人查对,关于没有阅读才能的,应当向他宣读。假设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立功嫌疑人能够提出填补或者纠正。立功嫌疑人认可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盖印),并摁指印。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立功嫌疑人恳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需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能够要求立功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侦查人员能够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能够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元或者住所停止。需要时,也能够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供给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做证件。
(二)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勘验、查抄
(一)侦查人员关于与立功有关的场合、物品、人身、尸体应当停止勘验或查抄。
需要的时候能够指派或者礼聘具有专门常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停止勘验、查抄。
(二)侦查人员施行勘验、查抄,必需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立功嫌疑人假设回绝依法对其人身停止查抄,侦查人员认为需要的能够强逼查抄。
查抄妇女,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停止。
(四)关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剖解,并通知死者家属参加。
(五)为查明案情,公安机关能够依法停止侦查尝试。但制止一切足以形成危害、欺侮人格或伤风败俗的行为。
四、搜 查
(一)公安机关能够依法对立功嫌疑人及可能隐躲功犯或立功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处所停止搜寻。停止搜寻,必需向被搜寻人出示《搜寻证》。在施行拘捕、拘留的时候,遇有告急情状,不另用搜寻证也能够停止搜寻。
(二)搜寻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停止。
(三)在搜寻的时候,应当有被搜寻人或者他的家属、邻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寻的情状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寻人或者他的家属,邻人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印。
五、扣押物证、书证
(一) 任何单元和小我,有义务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能够证明立功嫌疑人有功或者无功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