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被送养并随外姓,但并没有送养手续,假设要继续亲父母那边的遗产的话请问如今的法令是如何界定的?
《收养法》于1992年施行,在此之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即使没有送养手续,法令也是承认的。而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去除,因而,关于亲生父母没有继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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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于1992年施行,在此之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即使没有送养手续,法令也是承认的。而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去除,因而,关于亲生父母没有继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