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与数功的边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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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w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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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与数功的边界

  (1)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4项、第5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立功的,按照数功并罚的规定惩罚。”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形成财富缺失的保险变乱,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有意形成被保险人灭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其目标行为构成保险诈骗功,手段行为若有意纵火、有意杀人、有意损害、传布流行症、凌虐、放弃等构成有意损坏财物功、放火功、有意杀人功、有意损害功、凌虐功、放弃功等,属于连累犯。但是,此处的连累犯不再根据“择一重功从重处断”的原则处置,而是根据法令的明白规定停止数功并罚。

  (2)在施行保险诈骗的过程中施行的上述以外的其他手段行为构成立功的,也属于连累犯,对那种法令没有规定明白的处断原则的连累犯仍应当根据“择一重功从重惩罚”的一般原则处置。如为了骗取保险金而伪造国度机关公函、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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