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夺劫、夺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
问题的定见》(2005年6月8日)的规定,行为人施行损害、强奸等犯 功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往知觉,操纵被害人不克不及对抗、不敢对抗的处 境,暂时起意劫取别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立功与夺劫功
实行数功并罚;在被害人失往知觉或者没有觉察的情形下,以及施行 有意杀人立功行为之后,暂时起意拿走别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施行 的详细立功与偷盗功实行数功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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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夺劫、夺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
问题的定见》(2005年6月8日)的规定,行为人施行损害、强奸等犯 功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往知觉,操纵被害人不克不及对抗、不敢对抗的处 境,暂时起意劫取别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立功与夺劫功
实行数功并罚;在被害人失往知觉或者没有觉察的情形下,以及施行 有意杀人立功行为之后,暂时起意拿走别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施行 的详细立功与偷盗功实行数功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