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一功与数功的边界。
在司法理论中,关于以讹诈财物为目标绑架别人,将被害人杀戮后讹诈财物的行为,是定一个功仍是定两个功,熟悉和做法都纷歧致。例如,被告人苏xx为讹诈财帛,于1993年11月29日将其堂倒苏x(11岁)拐骗至偏远无人处杀戮,此后向苏x的家长投送匿名恫吓信,讹诈得款2万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讹诈功,判处被告人苏xx死刑,褫夺政治权力末身。被告人不平,提出上诉。xx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是定一功仍是两功,观点有不合。一种定见主张定绑架讹诈一个功。理由是:上诉人在绑架别人之后施行杀人的行为,属于“撕票”行为,可做为绑架讹诈功中“情节特殊严惩”的行为予以从重惩罚。
另一种定见主张定绑架讹诈和有意杀人两个功,实行并罚。理由是:“撕票”是指行为人讹诈财物未逞后杀戮“人量”的行为。而本案上诉人在讹诈财物之前就杀戮了“人量”,杀人是为了灭口。上诉人施行的杀人行为与绑架讹诈行为,好像在夺劫过程中行为报酬灭口又将被害人杀戮一样,是出于两个有意,冒犯了两个功名,故应定两个功。
因而,关于既绑架别人,又将被绑架人杀戮的,只能定绑架一个功,不克不及定绑架和有意杀人两个功,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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