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理组。已经成立清理组的,由清理组停止债权注销工做。
该规定指出:债务人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停行消费运营活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制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理组利用。从上述法令规定不难看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其企业的未了事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无权行使其权力,取而代之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构成的破产企业的清理组。
清理组一经成立,便享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行使的治理和财富的处置权,依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清理组的次要职责的第一款指出:接收破产企业。接收的体例在该条该款中指出:向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领受一、原注销造册的资产明细表;二、有形资产清册;三、企业所有财富、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三、其他有关材料。
接收破产企业和破产财富,是清理组行使权力的起头,那是因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即丧失了对企业的治理权和对企业财富的处分权,因而法令规定,清理构成立,立即进驻破产企业,实行对破产企业的治理权和对破产企业财富的清理、查封等权力,掌握破产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
清理组接收破产企业,不只是领受企业的指导者的权力,而是要承受一切与破产企业经济活动有关的一切权力,如法人章、合同章、财政公用章、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均在接收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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