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强奸功的性量及立功要件来看
强奸功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犯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作性交的行为。
强奸功具有如下立功要件:
1、固然立法机关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但也并没有明白将丈夫肃清在立功主体之外。
2、进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成进犯的权力,妇女的性权力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力。进犯那种权力,违犯了妇女根据本身的意志决定合理性交行为的权力。
3、客看上行为必需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克不及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犯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
4、主看上是间接有意,而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标。
那里的“妇女”并没有把老婆肃清在外,而能否违犯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契合那个前提。
(二)从社会危害性来看
除了阐发立功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立功的首要根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立功的素质特征——即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
婚内强奸除了给老婆形成必然的心理损伤外,给老婆形成的心理损伤(如形成性的厌恶与冷漠等)是难以估量的,而在那些豪情已经分裂毫无恋爱可言的婚姻关系中,那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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