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因而对夫妻配合财富具有平等的处置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配合所有的财富,有平等的处置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置夫妻配合财富上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置夫妻配合财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配合财富做重要处置决定,夫妻两边应当平等协商,获得一请安见。别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两边共附和思表达的,另一方不得以不附和或不晓得为由匹敌好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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