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坐班造教师,没有课,即没有耽搁任何该完成的教学使命,只是因病没有参与四次每周半天的政治进修,曾有病假条请人代交,过后指导拒不认可收到过假条,而执意认定该教师为私行旷工,似乎只能认栽——似乎只能认栽的原因是1、因代交假条者非本系同事,故指不出事实是办公室何人收的假条而被认定为绝对没有假条没见假条;2、指导称即便有合法病假条只要没有颠末行政再批复仍是逃不了按旷工处置。
原来周三政治进修缺勤与否一贯自有关于周三政治进修的奖惩规定,曾经公开公布过:先是无故要不到者扣年末奖,后来是每往一次现发奖励十元,不往者根本没有说法。似乎要求很弹性,也未曾公布过禁绝告假病假。
但弹性的规定招致了对不弹性人心的忽略,该教师犯下了合家莫辩更不成填补的“旷工”错误!请问律师:1、仅仅因为上述那个“私行旷工”或“旷学”的过错,该学校对一名教师停薪、除名处置适宜吗?能否有法令根据?假设认下那个违纪“旷工”或违纪“旷学”,该若何来合理计算?是每周半天,四面计两天“旷工”呐?仍是持续“旷工”一个月?2、学校以违纪对一名教师停薪、除名处置能否能够完全不经当事者本人知情?包罗事先告知、容许申辩、送达文书?(那些学校统统没有做到!)3、该教师出于对组织的尊重又持久协商欠亨的情状下,该若何来诉诸法令?即如今仍是属于所谓的“劳动听事争议”吗?哪些是那类争议或诉讼现今的适用法令?。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