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那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1、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频频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能够产生二份以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末会根据最初一份离婚协议打点离婚注销手续。
2、起首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存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劳,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打点离婚注销,在民政局注销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天然也具备了生效前提。
3、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存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尽的可操做的详细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4、若民政局离婚注销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初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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