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协议离婚轨制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注销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做两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两边当事人的合意而去除的离婚体例。《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必需到婚姻注销机关申请离婚。婚姻注销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富问题已有恰当处置时,发给离婚证。
那一规定中未利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前提和法式。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比拟具备如下特征:1、法式简易、便当。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3、制止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敌视和敌对。 二、 协议离婚的本色前提 1、 主体要件。
依法打点告终婚注销的合法配头。即不包罗不法同居的男女两边也不包罗事实婚姻。 2、 离婚合意要件。要求“两边自愿”即配头两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达,而且那种意思表达必需实在、自愿。因受对方或别人的欺诈、胁迫或因严重曲解所做出的离婚的意思表达无效。
3、 其他要件。必需具备“对子女和财富问题已有恰当处置”的法定要件。“恰当处置”是指协议离婚两边当事人就子女抚育和财富问题处置达成协议。此中,子女问题恰当处置,包罗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育费和教导费若何承担,子女的姓氏能否改动等。
财富问题,包罗配合财富合理的朋分与处置,对配合债务的分管,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搀扶帮助等内容。 三、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新《婚姻注销治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配合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打点离婚注销。
离婚注销按地区管辖原则停止管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