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做为具有悠久婚姻风俗的国度,拥有品种繁多的婚姻老例与风俗。 定亲以及定亲时交付对方的彩礼,即为此中更具传统色彩的一种。法令上规 定的婚约,在我国亦称定亲,凡是是指男女两边当事报酬告终婚的目标而对
婚姻关系所做的事先约定。
在凡是情状下,订立婚约要举行仪式,男女两边、各自父母还要向将来 的女婿或儿媳赠予定亲礼品及金钱(俗称聘金或彩礼),从婚约订立曲到正式 成婚,男女两边及各自家庭还要时常向对方赠予财物。
假设最末婚姻没有成 立或生效,因而获得的彩礼应当若何处置?
更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阐明(二)规定,有三种 情形能够恳求返还彩礼:
一是两边未打点成婚注销手续的;
二是两边打点成婚注销手续但确未配合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招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中后两项,应当以两边离婚为前提。假设不离婚就不克不及要求返还彩礼。 更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9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阐明(三)还规定,结 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动登 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陆续履行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的“赠与合同的肆意撤销与限造”处置。
即,赠与人 在赠与财富的权力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但颠末公证的赠与合同不成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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