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根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令、律例,连系本省现实,造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利用期不满一年的暂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做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城镇个别劳动者按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渐实行根本养老保险轨制。
第三条:企业、职工及城镇个别劳动者必需依法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对峙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险相连系、公允与效率相连系、行政治理与基金治理分隔、保障程度与社会消费力开展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小我帐户相连系的轨制。
第五条:成立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轨制,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别劳动者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构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进当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方案,包管根本养老保险工做的施行。
第七条:各级劳动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行政治理工做,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详细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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