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上设有包管人的,向包管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包管人,假设到期债务无法了债或不成能了债,由包管人向债权人了债债务。包管人了债债务之后能够向债务人逃偿。
(二)向法院提告状讼
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摘取通知布告送达的体例。
通知布告时间一到,不管被告能否看到该通知布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停止缺席审讯,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停止审查,然后做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了债的债务,能够申请强逼施行。
(三)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富代管人主张债权
《民法公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短长关系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同时《民法公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富由他的配头、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伴侣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富中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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