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过收集购置的商品能否都能“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中国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营者摘用收集、电视、德律风、邮购等体例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阐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新鲜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成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量并经消费者在购置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无缺。运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付出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运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综上,为处理 *** 消费者因信息不合错误称而招致的意思表达实在性受影响的,使其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查抄、试用的时机,以自主决定能否交易,法令规定,规定运营者摘用收集、电视、德律风、邮购等体例销售商品,消费者在包管商品无缺的情状下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阐明理由。
但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够退货,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消费者重视: 一、关于“不宜退货的商品”。为了避免消费者不妥操纵“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以下几类商品不宜退货:消费者定做的商品;新鲜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成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及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关于根据常理、习惯、商品性量、经济价值权衡不宜退货的商品,如贴身内衣、饮料、化装品等,收集运营者在出卖时明白表达不适用“七条无理由退换货” 的,也不适用“七条无理由退换货”。 二、关于“商品应当无缺”。 “商品无缺”应当理解为商品不存在数量的削减和功用的丧失,同时不得将商品的固有瑕疵转嫁给消费者。
详细而言,“商品无缺”包罗两个层面:一是商品完全,即所退回商品必需完全,如主品、配件、赠品必需齐全;二是未被损坏,即商品自己未形成损坏。消费者为查抄、试用商品而拆封的,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形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无缺,不影响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