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合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材料,向所在单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元公积金专管员应当予以核实,并从长沙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网站下载《长沙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小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填好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元公积金账号、小我公积金账号,由单元专管员核实签名并加盖单元行政公章或财政公用章予以确认。
改造、破产、登记企业的职工,原单元已打点工商登记注销的,凭工商登记注销证明或改造、破产文件,可由原单元指定的留守组织、治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分停止核实盖印。
2、缴存人持提取材料和单元核实盖印的《长沙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小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2份到长沙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申请打点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3、审批人对《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全性、准确性,小我身份证的实在性停止审核。同时,对缴存人供给的有关提取材料,按本办法停止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治理中心,原件退还缴存人。
4、契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在《申请书》填写提取金额、签名并盖提取审批章。
5、审批人将契合提取规定的缴存人信息及其他提取材料在住房公积金营业系统长进行材料录进。不契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应将提取材料退还缴存人,并告知退件原因。
6、缴存人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提取承办银行打点提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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