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证据证明存鄙人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判定机构或者判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判定资格的;
(二)判定法式严峻违法的;
(三)判定结论明显根据不敷的;
(四)颠末量证认定不克不及做为证据利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拜托有关部分做出的判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辩驳并申请从头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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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证据证明存鄙人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判定机构或者判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判定资格的;
(二)判定法式严峻违法的;
(三)判定结论明显根据不敷的;
(四)颠末量证认定不克不及做为证据利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拜托有关部分做出的判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辩驳并申请从头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