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与抵偿条例》第十七条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赐与的抵偿包罗:(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抵偿;(二)因征收房屋形成的移迁、暂时安设的抵偿;(三)因征收房屋形成的停产破产缺失的抵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造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赐与补贴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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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与抵偿条例》第十七条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赐与的抵偿包罗:(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抵偿;(二)因征收房屋形成的移迁、暂时安设的抵偿;(三)因征收房屋形成的停产破产缺失的抵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造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赐与补贴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