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轨制是我国重要的民事诉讼轨制,其一轨制对庇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案率,布管诉讼的顺利中止发扬了重要的感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者半路退庭根据撤诉处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接受传票传唤,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被法庭不合格的,或未经法庭同意半退庭的;
3.法院裁定禁止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被法庭不合格的,
4.没有民事行为天赋的被告人的代法庭书理人,经传票无合理因由不出庭者,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传唤债务人通知布告人应诉。
即使通知布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申诉,借贷关系被理解的,经审理后,可被裁定缺席。审理期间,债务人走出去,下落不明,借贷关系被理解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具有与对席判决同等的法令效力。关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也应依照法庭的体例和法国式,向缺席的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力得到充分行使。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会期修订)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唤传票,无合理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同意,退庭半路的,可按撤诉处置;被告反诉的,不参加判决。规定可以。
但被告必须到达法庭,并可予以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唤传唤,无合理理由不服从法庭的,可以予以拘留。说的必到庭被告是指赡养、无肉、养育义务和不到法庭就无法掌握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政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被告人,是指赡养、无肉、养肉义务和达不到法庭,无法掌握案情的被告人。
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未成年人的代法定书理人,其必须到达法庭后,经过两次传唤传唤,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情不自禁者也可以适用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