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一切财富,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财富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私利上应当被夫妻索纳利用、通缉、处分的财富。
第二类包括:
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而收取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可以依据上述费用的合法文件等证明。
(三)或在赠与合同中,只规定交还或妻方的簿册。
(四)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五)存续期、性婚期10年内,复员、开办军人获得的复员费、改行费,以及复员军人从队伍中收回的医药补贴费和回乡消费补贴费。
(六)已注销结婚尚未配合生活,夫妻一方出资购买并各自利用的财物。
(七)离婚时一方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常识性产权应当归索纳(处分时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照顾)。
(八)其他应归于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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